论我国刑事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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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诉讼证据的两大基本属性,可以说,证据法的发展就是围绕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这两条主线展开的。其中,在证据能力问题上,证据法发展变化的核心是应不应该设置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设置证据能力的限制性规则。随着证据法的发展,证据能力规则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虽然其记载的内容可能是客观的,但本质上其仍是一种推测性意见。所以,鉴定结论并不应该当然地具有证据能力,而必须提交法庭,经过事实裁判者的审查、判断,才能最终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即是否被允许作为证据进入法庭调查和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然而,鉴定结论是一种科学证据,其科技含量是不容忽视的,当事人和事实裁判者通常又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和技能。这样,诉讼就面临一种尴尬的局面:有权确定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人却不能正确、客观、全面地认识和解读鉴定结论的内容。此时,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或鉴定人参与到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程序中就显得非常紧迫。他们作为事实裁判者的助手,协助其正确的解读鉴定结论,进而为正确判断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服务。在这一过程中,就势必涉及到如何确定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问题:要遵循什么样的规则?要适用何种制度?由此可知,确定鉴定结论证据能力是一项极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系统工程。文中,笔者利用概念阐述、现状考察、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刑事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相关概念、现状、规则和制度等内容做了全面的论述,进而对规范我国刑事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相关规则和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组成,除引言和结语外,共计约32000字。其中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对本文的主题做了循序渐进的论述。第一部分是刑事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基本理论。笔者对刑事鉴定结论的内涵和外延、鉴定结论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刑事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概念和内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和规范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意义等问题做了深入的阐述。笔者着重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影响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几个要素做了全面阐述,包括鉴定主体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结论制作的合法性、鉴定结论提交法庭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所依赖的科学知识的可靠性等几方面。通过对概念的阐述和比较,明确本文主题词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做到论点清晰明确,论证有的放矢。这就是本文第一部分的写作目的,也是打开文章中心思想的钥匙。第二部分是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比较。这一部分包括三点内容:一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鉴定结论可采性规则分析。笔者在借鉴了学界主流观点的基础上,重点以美国的相关规则和制度为例,从专家证人的适格性、专家证言的可信赖性和鉴定结论的一般可采性规则三个方面论述了英美法系国家鉴定结论可采性规则的基本样态。二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这一节中,笔者主要以德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家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为例,对大陆法系国家鉴定结论的采纳规则做了论述,为后文的论述做铺垫。三是比较分析。笔者对前两节的内容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归纳出两大法系国家在鉴定人“专业性”、鉴定主体资质和鉴定人选任上的认识差异。这一部分中,笔者对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可采性)的相关规则和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目的是为下文论述我国相关制度和规则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可以借鉴的素材,这也是本部分的写作目的之所在。第三部分是我国刑事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的现状。本部分笔者从六个方面论述了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规范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立法否定私人委托鉴定导致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要件几乎归于消灭、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限制性要件不尽合理、违反法定程序所做的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不受限制、鉴定结论质证规则的匮乏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影响和鉴定实施过程监督机制缺失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影响。本部分全面归纳了我国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相关制度和规则中存在的弊端,促使我们认清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规范的现状。目的是在了解现实的基础上设想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前景。第四部分是相关规则和制度的完善。在借鉴两大法系国家鉴定结论可采性规则的理论和总结、归纳我国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相关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上,展开了第四部分的论述。本部分包括两小部分:第一是相关证据规则的完善。笔者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做了可行性分析,期望通过证据制度的改革,在我国的立法中确立这些证据采纳规则,为司法实践中确定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提供依据。第二是相关制度的完善。笔者在对现行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考察的基础上,对鉴定人回避制度和出庭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可操作性论证。笔者对与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相关的规则和制度的展望和预期,也是本文写作意义所指。结语部分,笔者怀揣着对中国法治建设美好未来的憧憬,就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相关规则和制度做前瞻性设想,同时表达了一个莘莘学子所期冀的对法治建设的微弱抱负。本文笔者分析了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确立中存在的问题,试图借此来思考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规范的可行性问题。近年来,这一问题也引起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学界普遍认为我国急需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等规范,这对我国的证据立法的方向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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