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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识作为一类新的知识产权,其客体的本质就是一种信息,向人们揭示了某种商品的质量、信誉等特征与特定地理区域的自然人文环境之间所存在的密切联系。正由于地理标识所具有的这种标示功能,对于地理标识产品的合法生产者而言,地理标识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资产,能够给自己带来财富和良好的商誉,而对于广大消费者和用户而言,地理标识既意味着商品的经营者做出了某种承诺和保证,又是商品本身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独特品质的象征。因此,一方面,由于地理标识所蕴涵的极大商业价值,对它进行立法保护,体现了对智力成果的尊重,对创造性劳动的承认;另一方面,对使用地理标识的行为加以监管,对地理标识侵权行为加以打击,也是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地理标识本身的价值、国际交往的进一步加强、经济的全球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因素都要求我国这样一个地理标识资源大国确立地理标识法律制度。通过对《商标法》及其附属法规和规章的不断修改,通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识产品保护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制定,我国地理标识法律保护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是,由于我国对地理标识保护工作的重视没有提高到应有的程度以及与地理标识问题有关的理论研究和保护实践的相对滞后,我国地理标识制度还很不完善,还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的健全和优化。基于地理标识保护的必要性和我国地理标识法制所存在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以对地理标识的概念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分析为起点,以完善我国地理标识法制为目的和归宿,着重在地理标识的权利属性、目前以TRIPS协议为视角地理标识国际保护的现状和问题、我国现行的地理标识保护制度及其存在的不足、完善我国地理标识法制的具体构想等方面进行了思考和阐述。本文的写作旨在通过进一步深化对地理标识法律问题的研究,为我国地理标识保护实践工作的开展,为我国地理标识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