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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屡见不鲜,然现行公司法并没有专门规制瑕疵股权转让相关民事责任的规范,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些许规定,但未能就瑕疵股权转让相关民事责任细化分析,理论界也未形成定论,故由瑕疵股权转让引发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其转让后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讨论重点。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典型公司类型来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及其转让后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粗浅研究,以期为实务中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途径和新思路。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内容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从一个瑕疵股权转让的案例开篇,对案例进行简要的介绍,引出了本文所要讨论的两个问题,即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瑕疵股权转让导致的相关责任承担问题,以期在下文中对这两个问题加以探讨。第二部分: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概述入手,引出瑕疵股权的概念以及瑕疵股权转让的表现形式。继而讨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以及出资与股东资格取得之间的关系,得出的结论是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即使股东未完全出资或不出资也可以取得股东资格。第三部分: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析。这部分介绍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概念,介绍了公司法理论界关于此类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几种学说,绝对无效说,区分说,绝对有效说,可撤销说,并且对这几种学说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对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和思路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可撤销说符合民法与商法价值取向。第四部分:瑕疵股权转让后民事责任的承担,这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对瑕疵股权转让后民事责任承担的认定,也阐述了公司法理论界对责任认定的四种学说:出让股东完全责任说、受让股东完全责任说、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根据受让人是否善意确定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主体说;在对上述学说进行阐述后,本部分论述了瑕疵股权转让后,股权转让双方对公司、债权人、公司成立时的守约股东以及转让双方之间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