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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个人信用法律制度谈起,界定了个人信用权,包括信用的定义、信用权的定义和个人信用权的概念、个人信用权的性质,归属等.并采用比较分析的方式,借鉴西方国家个人信用之立法例,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为研究对象,重点介绍美国的信用立法,包括1968年《统一销售信贷法》等10余部法律.同时介绍德国1969年《消费信贷法》、日本1961年《分期付款销售法》等,从而总结出国外对个人信用立法的特点.而中国个人信用法制从总体框架上只零散地规定在《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专门法律中,《民法通则》并未将其列入人格权的范围,新制定的《民法典》草案也没有涉及到这一问题.我国目前的信用制度缺乏统一而系统的规定,又缺乏对个人信用的概念及性质的界定,其规定十分零散、模糊.文中最后,笔者大胆提出构建我国个人信用法制的若干纲要设想,主要包括将个人信用权纳入民法人格权体系,制定单行法规,如信用消费法、信贷法、信用信息批露法等以及完善某些现有制度,如规范信用信息征询体制,信用信息评级制度,信用信息监督体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