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立法研究

来源 :南京农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jm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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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相对传统经济而言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是对传统线性经济发展模式的创新。它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实现资源使用的减量化、产品的反复使用和废弃物的资源化为目的,强调“清洁生产”,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最终实现“最佳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从90年代倡导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发达国家正在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看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德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国十分重视循环经济的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提出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也高度重视循环经济的发展。我国十一五规划也指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本文将从循环经济的基本理论、外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等几个方面阐述国内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同时借鉴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提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思路。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及完善有助于保障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经过长期的实践,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循环经济法制化和社会化,运用法律规范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就立法性质而言,目前发达国家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两种;一种可称之为污染预防型,如美国等国,将资源的回收利用纳入污染预防的法律范畴,属于广义上的环境法;另一种可称之为循环经济型,如德国1994年公布实施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日本2000年公布实施的《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将整个社会活动纳入循环经济轨道,建立循环型社会,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环境法的范畴。不论是哪种立法模式,在循环经济立法上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当前,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法律并未对循环经济直接做出规定,只是个别法律附带的起到了一些循环经济的效果,是不全面、不系统,因而也是不科学、在实践中无法被认可的。我国迫切需要进行循环经济立法,以保障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我国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过程中,既要借鉴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成功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并根据我国特有的法律体系结构和立法传统,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循环经济的立法体系。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应当在加快制定出循环经济基本法的同时,制定和修改我国现有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形成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以此来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不断增强和节约型社会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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