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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普及有利有弊,其快速发展的同时有待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2015年,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支付属于互联网金融概念范畴,换言之,第三方支付不仅具有金融风险的隐蔽性、突发性,还具有互联网风险的传染性、广泛性。然而,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无序竞争以及法律的缺失,监管的缺位,作为新型支付工具的第三方支付,其洗钱风险令人堪忧。目前我国针对第三方支付反洗钱的规制文件主要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然而,这些文件法律位阶较低,且相较于不法分子多种多样的洗钱办法与洗钱途径,立法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不仅如此,作为第三方支付主要监管对象的央行即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反洗钱规则的制定者,还是相关规则的执行者,更是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商业利益冲突的商业银行的监管者,如何保证央行在造法层面以及执行层面的中立性、独立性有待立法进一步明确。第三方支付反洗钱法律规制建设并非一朝一夕之间,从国内法角度来看,应从完善监管模式、提升立法层级、强化内控制度三个层面持续发力,而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打击第三方跨国洗钱应探索普遍管辖制度的确立并不断加强国家间的跨国合作,实际上,英、美、瑞士作为金融高度发达的国家,其反洗钱制度尤其是第三方支付反洗钱制度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