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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版权商品的平行进口在国际贸易环境中发生的频率越来越多,各国都在逐步完善对其法律规制的手段。各国根据经济的根本利益决定是否对版权平行进口进行禁止,即实现各自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取舍的基础。鉴于平行进口并不是单纯的学理性问题,而是一个需要各国立法者依据各自利益进行考虑和权衡的问题。对平行进口的立法态度与各国所一贯实施的国际贸易政策之间有着万分密切的关系。在削减消费者购买成本和促进版权商品流通方面,平行进口显然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国在二战后为提升本国经济实力,成立WTO以削减各自关税和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以期逐步实现货物和知识产权贸易的自由化。禁止版权平行进口行为必然形成更加顽固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也将拖延国际贸易通向自由化的时间。随着贸易自由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个国家也在根据WTO相关规定逐步削减海关对知识产权商品的征税数数额,单纯依靠关税阻止平行进口的做法已经开始饱受诟病。所以,允许平行进口与促进商品跨国界自由流动的目的相符合,允许版权平行进口将必然是各国民众共同的呼声。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重点分析版权平行进口在新的贸易体制和交易环境下发生的变化和所产生的新影响。第二部分在分析平行进口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着重对其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尤其回答了平行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是否属于不当竞争。第三部分选取中国香港、美国和相关国际条约作为分析对象,探索分析了国际社会中所普遍采取的路径选择。第四部分作为本文的重点,介绍了我国的立法实践,提出相关的立法及司法建议。认为我国要坚持多部相关法律共同规制,又要避免规范不一和相互冲突的现象发生。用版权法和合同法规范版权所有人享有的权利范围的同时,又要运用反不当竞争法权衡权利人或进口商在出售版权商品中所涉及的具体利益,认定平行进口及出售行为的合法或合理性,在坚持契约自由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其与其他相关法律的价值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