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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三畏是19世纪美国来华传教士之一。自1833年来华之后,他在中国生活了40余年,不仅仅是传教士、汉学家,也是一名外交官员。他的在华生涯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1833-1854)主要负责美国公理宗海外传道部在广州布道站的印刷与出版工作。在这期间,卫三畏参与了中美《望厦条约》(1844)与日美《神奈川条约》(1854)的翻译和谈判,积累了一定的外交经验,为之后的外交生涯奠定了基础。后一阶段(1855-1876),卫三畏担任美国驻华公使馆的翻译兼秘书,直接参与中美之间的外交事务,成为影响这一时期中美外交关系的关键人物之一。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他两次(1858、1859)随美国特命全权驻华委员赴天津、北京,并参与中美《天津条约》的谈判和签订。尽管没有得到驻华委员列威廉的支持,但在他的坚持要求之下,清政府最终同意在中美《天津条约》中加入宗教“宽容条款”。这一条款不仅使外国传教士,也使中国信徒脱离清政府的管辖,归于外国宗教团体的保护之下,从而使教会成为外国保护的‘国中之国’,对19世纪后半叶中外关系影响甚大。此后,美国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紧随英法在北京设立了驻华公使团。卫三畏在1862-1876年间一直担任美国驻华使团的秘书兼翻译,亲自督建了驻华公使的在京住宅和秘书处,长期负责使团的翻译和秘书工作,并多次代理公使职务,累计时间超过4年,对于美国驻华使团的维持和运转都起着重要作用。在代理公使期间,卫三畏处理的最具代表性的事件便是白齐文一案。为了中美之间的友好关系,卫三畏主张将白齐文交予清政府审判。美国驻上海总领事西华以及大多数外国人却认为根据领事裁判权的规定,清政府无权审判白齐文,必须交由美国领事审判。不过在白齐文遇难以及卫三畏本人遭到舆论批评后,他的态度又有了较大的转变。卫三畏身兼传教士、汉学家、外交官等多重身份,这使得他对此案持持有复杂的态度。卫三畏的外交经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19世纪美国的在华传教士与外交官之间的密切关系。虽然他如此持久而又密切参与了这一时期的中美事务,但美国非职业的驻华外事机构和制度既给了卫三畏进入外交领域的机遇,也限制了他上升的可能,使他得以传教士的身份进入外交领域,却只能以翻译兼秘书的身份结束二十余年的外交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