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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体系化的研究方式,文章从三个方面探讨了署名权的法律属性。首先,文章从署名权的人格属性切入,分析了署名权蕴含人格利益的因为及其相关的效果,继而考察了署名权和作者身份权以及姓名权之间的关系,认为作者身份权是署名权的源泉和基础,署名权是作者身份权最主要的表现方式;同时,署名权也是姓名权在著作权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指出,著作人格权属于民法中人格权的一种,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其次,文章分析了署名权可能生成的财产属性,认为其具有物权之维,可以衍生出相关的物上请求权;其也内含商标功能,能够防止他人的混淆或者淡化;同时,其还享有商誉品质,能够承载作者的声誉、作品的市场价值,并促成权利保护规则的多元化。最后,文章在对署名权能否发生转让进行了探讨,在整理立法和司法的实证素材,爬梳学界的各种观点之后,笔者提出,应当在坚持署名权不可转让的原则之下,适当地允许部分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和限定范围内转让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