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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在人们继承上对遗产的处理分割提供了新思路,区别于传统的继承模式的选择,遗嘱信托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此外,遗嘱信托作为一种独特的财产管理选择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被广泛运用。遗嘱信托制度最早可在罗马时期的遗产信托中窥得其萌芽,在英国的用益制度中探得其开端。随着时代的发展,遗嘱信托制度在英美等西方国家普遍适用,在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进行了移植。我国于2001年实施《信托法》中对遗嘱信托制度进行了立法上的确认,明确在我国法律体系上是存在遗嘱信托制度。虽然遗嘱信托在立法上给予了支持,但是在实践中的传统观念、社会信用的影响以及法律制度的障碍,遗嘱信托制度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构建。例如包括但不限于遗嘱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不明,信托成立方面存在着瑕疵,以及信托登记制度方面存在着争议,遗嘱信托与“必留份”之间的冲突问题等等此类问题限制了遗嘱信托的发展。目前,我国借助改革开放的东风而不断的发展经济,公民的钱袋子也逐渐鼓了起来,已经具备遗嘱信托在我国扎根发芽的经济基础。本文主要通过对遗嘱信托制度的案例引进以说明遗嘱信托的独特功能,从而展开我国具有发展遗嘱信托的基础性论述并提及我国是存在大量的市场需求的,遗嘱信托发展具有明显可见的前景。同时也对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进行归纳,总结出“需求与供应”之间存在着冲突。并且通过制度性的比较,凸出遗嘱信托制度具有不可替代性。说明遗嘱信托制度构建的重要性。此外,对遗嘱信托的相关性理论进行分析,对我国遗嘱信托构建模式的选择以及具体的操作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遗嘱信托制度构建障碍进行分析和解决。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开头是文章的导言,重点于对问题的提出并指出研究的现状、意义,从而为正文部分做好研究的准备。通过新闻报道以及相关的司法案例对遗嘱信托研究对象的引出,为遗嘱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提供研究基础。第一章主要对遗嘱信托进行案例的引导,通过案例说明遗嘱信托具有的优势以至于被许多人采用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民众已经具备了遗嘱信托的需求和信托制度不断发展的基础。并同时指出我国目前遗嘱信托发展现状,立法滞后以及实践的缺失导致遗嘱信托的发展与需求之间存在冲突,需要进行解决。第二章主要是对遗嘱信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和我国目前现存的制度进行对比,突出遗嘱信托制度的独特性,是不能够被其他制度所取代的。指出,我国遗嘱信托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章是对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构建,通过对立法模式的分析并进行选择,指出继承法模式适合我国的国情发展。并针对遗嘱信托进行具体的构建,对遗嘱信托的全流程、遗嘱信托当事人、财产进行分析构建并结合域外国家的具体规定予以相应的完善。同时,对我国遗嘱信托制度构建的障碍进行相应的分析,遗嘱信托的成立、登记以及与“必留份”之间的冲突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