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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的缩影,其中既有温馨的血缘关系,也充斥着各种矛盾与冲突。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一直将家庭的“和谐”、“秩序”作为其追求的终极目标,但“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民间纠纷和诉讼还是不可避免地一再发生。本文即以清代地方官判牍中的案例为研究对象,力图通过分析一个个具体的诉讼情景,还原清代亲族间经济财产纠纷的原貌,从一个侧面反映当时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以及社会中存在的诸如民众生活贫困、家庭关系经济利益化等现实问题。对待家庭的经济纠纷,民众和官府都有不同的态度。古往今来,从皇帝到官员再到地方绅士,都立场一致地劝诫百姓远离诉讼,但现实却远非这些上层人士所构想的那样。生活于最底层的广大民众,往往为了一丝钱财、一点小利而全然不顾亲族之谊,妄加兴讼,“厌讼”、“贱讼”可能只是统治者们一厢情愿的想法。在利益的诱惑下,在家庭与利益的选择上,更多人将天平的砝码加在了“利益”一方,家庭关系也日趋经济利益化。另一方面,地方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却是始终以息讼止争为终极目标,以顾全家族利益为重,“调处息讼”也就成为他们处理这类纠纷最常用的方法。只有在调处解决不了问题时,才会动用法律的手段。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背后又意味着怎样的社会变迁?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导言以简短的文字介绍研究缘起、学术史回顾、概念界定、研究范围与资料来源。第一章:介绍当时的时代背景。任何现象的发生都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这部分揭示了清代家庭经济纠纷发生的三大背景:民风狡悍、世风奢靡和人性尚赌。正是在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清代的家庭经济财产纠纷表现出其特别的地方。第二章: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其主要的类型。综合判牍史料,笔者概括了案件发生的三大主要原因:一是困于衣食;二是子孙败家;三是仇扳诬陷。而亲族间的经济财产纠纷主要由田宅、债务、分家析产、遗产继承所引发的,与其对应的纠纷类型主要是:土地纠纷、债务纠纷以及分家、继承等其他经济财产纠纷。第三章:介绍案件的审理。其中涉及到官府以及民众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审案的依据以及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第四章: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