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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在新法施行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债权人会议与破产管理人关系,成为新法施行顺利与否的关键。破产程序是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定顺序公正地分配给每一位债权人的程序。所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债权人承担着破产程序的直接后果。厘清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直接影响到破产管理人作用的发挥和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同时也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能否最大程度的实现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首先通过对债权人会议和破产管理人的简要介绍,使读者对破产程序中的这两个重要机构有初步的了解。然后通过对债权人会议与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分析以及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探讨,指出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是破产财产的信托人;而破产管理人是债权人会议的信托受托人,其主要是为债权人的利益而管理破产事务和行使权力,并且其职权贯穿始终。在确认债权人会议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后,笔者又进一步分析了债权人会议和破产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的合理性,并阐述了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会议的承担的信托义务,同时借鉴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义务论证了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应当包括:信赖义务、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并列举了违反各种义务的具体表现;进而阐述了违反这些义务所负的法律责任应当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最后,本文通过将债权人会议与破产管理人和公司正常运营时的两对关系,即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关系、一般管理人员与股东大会的关系进行比较,得出了债权人会议与破产管理人关系的特征。值此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即将施行之际,如果本文对于债权人会议与破产管理人关系的讨论,能为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一点有益的思路,并在此意义上有助于新企业破产法的施行,那么,本文的目的也就达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