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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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日渐增多的社会大背景下,合理审查义务作为特别抗辩事由,对于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新闻舆论监督,有重大且积极的意义。历经多年理论研究,我国《民法典》第1025条正式规定了“合理核实义务”抗辩,实现了该抗辩事由的立法化。但是,我国合理核实义务抗辩没有充分借鉴我国司法实践中所累积的经验,显得模糊、简单,以致其难以满足目前我国权利意识高涨、既要保护个人名誉权又必须充分保护言论自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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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日渐增多的社会大背景下,合理审查义务作为特别抗辩事由,对于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新闻舆论监督,有重大且积极的意义。历经多年理论研究,我国《民法典》第1025条正式规定了“合理核实义务”抗辩,实现了该抗辩事由的立法化。但是,我国合理核实义务抗辩没有充分借鉴我国司法实践中所累积的经验,显得模糊、简单,以致其难以满足目前我国权利意识高涨、既要保护个人名誉权又必须充分保护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现实需要。通过比较借鉴他国的合理审查义务抗辩,并结合《民法典》实施前司法实务中对合理审查义务抗辩的探索和适用,可以发现我国的合理审查义务抗辩存在适用范围模糊、合理审查的范围狭窄、认定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标准比较封闭三个问题。创建我国的合理审查义务抗辩,必须参考我国重名誉权保护而轻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保护的实际情况,侧重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新闻舆论监督之权利的保护,从以下三方面对我国现行合理审查义务抗辩进行完善:第一,扩大合理审查义务抗辩的适用范围,借以加强对非公共利益领域言论自由和新闻监督的保护。第二,将意见纳入合理审查范围,纾解我国对意见自由保护不足的困境。第三,依据立法目的对《民法典》第1025条、第1026条关于合理审查义务的认定标准进行解释性阐述,具体包括:首先,对于合理审查义务的对象,应当作扩大解释,既包括他人提供的信息、转载信息,也应当包括行为人的原创信息;其次,依照审查义务的高低划分不同的审查层级,义务主体性质、能力不同,应当承担的审查义务的层级也不同;最后,将认定已尽审查义务的六因素分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两类,分两步进行认定,首先通过分析客观因素,确定义务主体应承担何种层级的审查义务,而后通过分析主观因素,来判断义务主体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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