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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有效解决犯罪问题,纾缓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安宁生活秩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然而,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对犯罪问题的处理,过分倚重与于国家司法机关的强制力,忽略了被害人的能动性,将原本属于被害人的利益强行的纳入国家利益之中,被害人在有关犯罪问题的处理上,成为了“被遗忘的人”,处于纠纷解决的边缘地位。追究其形成的原因,不难发现,被害人主体地位的丧失,主要原因在于传统刑事司法的理念缺乏对被害人的关怀:在犯罪观与刑罚观上采用“国家优位”的报应性刑罚,构建“国家——犯罪嫌疑人”二元结构,没有为被害人的合法诉求建立沟通的渠道。二战以后,在世界各地人权保障的理念不断加强,轰轰烈烈的被害人保护运动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被害人主体地位的缺失问题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理论界、实务界都在积极寻求创新和突破,恢复性司法应运而生。它在犯罪观、刑罚观上实现了重大的突破,打破了禁锢百年的传统犯罪认识,以更全面更平衡的视角来审视犯罪。本文尝试回溯被害人在解决犯罪问题过程中地位的变迁,分析比较境外诸国对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制度,探讨我国对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司法改革及成效,在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梳理之中,发掘导致对被害人保护力度不足的原因。最后,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进一步完善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提出建议。由此思路,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被害人概述,主要介绍了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和分类,尝试从中寻找历史发展的轨迹和把握被害人保护的客观方向,分析被害人在刑法学研究中极其重要的地位。第二部分,境外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从理论背景与制度实践两个方介绍了境外国家和地区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发展状态。为解决我国刑事被害人问题提供参照。第三部分,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本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基本状况,着重分析和评述了我国近年来在保护刑事被害人方面所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第四部分,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我国犯罪各有关方的权利和救济并不平衡,本部分探讨了我国现有刑事司法制度对被害人保护的不足,分析了导致现状的主要原因。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建议,本部分以我国客观国情为基点,结合境外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制度经验,对我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