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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作为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消费领域就表现为消费外部性。目前,关于消费外部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领域,经济法学界鲜有与消费外部性相关的研究文献。仅有的少数文献也是以环境外部性的经济法规制研究为主,且主要涉及消费的环境负外部性。而消费外部性不仅具有负外部性,还具有正外部性,不仅具有环境外部性,还具有市场外部性,且这些消费外部性都属于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理论进行系统研究,探讨在经济法规制语境下如何应对生活中常见的消费外部性问题。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简述消费外部性问题及其经济法规制的基本内涵。消费外部性作为一种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具有多元性、复杂性、分散性、异质性以及矛盾性的特征。而消费外部性问题则是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包括消费正外部性问题和消费负外部性问题,且这两种消费外部性问题在社会生活中都是一种常见现象。在消费外部性问题的背景下,经济法规制就是一种利益协调,它需要在多元主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本部分在借鉴规制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基础上,认为经济法规制不完全等同于国家为了纠正市场失灵而作出的干预行为,不是一种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的规制,而是一种基于双向互动,以期实现合作治理的行为模式。第二部分是梳理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现有规制路径,并提出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路径。一方面,本部分归纳了消费外部性问题的传统法学规制路径及其规制困境。其中,规制困境可以总结为主体、范围、依据和方式四个方面,如强调政府主体,忽视非政府主体;强调负外部性,忽视正外部性;强调硬法规范,忽视软法规范;强调事后问责,忽视事前防范。另一方面,经济法能够在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经济法作为多元主体之法,能够契合消费外部性的多元特征;经济法作为实质理性之法,能够回应消费外部性的社会现实;经济法作为克服失灵之法,能够实现消费外部性的最佳克服;经济法作为软硬兼施之法,能够丰富消费外部性的规制依据;经济法作为事前防范之法,能够关注消费外部性的事前规制。此外,经济法在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方面同样存在局限性。因此,经济法只是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众多路径中的一条,消费外部性问题需要包括经济法在内的多种规制路径联合解决。第三部分是论证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理论基础,包括需要国家干预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规制空间理论和交往行为理论。其中,需要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前提性原理,将消费外部性问题纳入经济法的规制范围,并为调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提供理论基础;不完全契约理论作为核心性原理,为重构消费者以及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理论基础;规制空间理论作为辅助性原理,将社会中间层主体引入经济法规制体系,为发挥非政府主体的规制力量提供理论基础;交往行为理论作为补充性原理,将作为规范共识的软法规范引入经济法规制体系,为建立消费外部性问题的多元规制路径提供理论基础。第四部分是构建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机制。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以软法作为补充规范,结合现行硬法规范,通过确立政府规制路径、平衡消费者权义关系和发挥社会中间层的规制能力,从而联合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和市场主体的规制能力。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机制具体分为四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规制前提,即确立消费外部性问题的政府规制路径;第二个层级是规制核心,即平衡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第三个层级是规制辅助,即发挥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社会中间层规制能力;第四个层级是规制补充,即利用软法规范来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上述四个层级构成了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体系,且各层级相互关联和相互依存,并互为整体。第五部分是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的实证解读。本部分以房地产消费为例,研究房地产消费中存在的外部性和房地产消费外部性的经济法规制。房地产消费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其中负外部性又可分为环境负外部性和市场负外部性。面对房地产消费外部性,经济法规制前提是发挥政府规制作用,在明确政府规制目标、规制范围、规制程序和规制责任的基础上,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税收减免和实施消费限制政策的方式来规制房地产消费中存在的外部性。规制核心是重构房地产消费者的权义关系,既负担房地产消费者环境义务和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义务,又赋予房地产消费者补偿权利。规制辅助是发挥社会中间层力量,社会中间层主体可以通过宣传教育、规划设计、限制贷款和设置信用黑名单等方式来规制房地产消费外部性。规制补充是利用软法规范,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三类主体都可以运用软法规范来规制房地产消费的外部性问题,如果硬法是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的直接资源,那么软法便是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的补充资源。结论部分是对全文内容和观点的总结和归纳。首先,经济法能够对消费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理念是“协调”,协调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之间的利益关系,强调规制主体、规制能力和规制方式的多元化。最后,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手段是“软硬协调”,硬法规范是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的坚实基础,软法规范是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