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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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能够安全驾驶、方便人们生活,提高驾驶安全性,有效降低碰撞风险,同时可以节省驾驶人的社会时间成本、劳动力成本,更是带来汽车产业革新契机。自动驾驶汽车的等级划分使得自动驾驶区分为辅助驾驶和全自动驾驶,相应地影响侵权责任规则的构建。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科技的具体应用,虽具有一定自主性,但由于不具有人类的“自主意识”,现阶段不能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驾驶员和自动驾驶系统共享方向盘导致责任主体不甚明确,自动驾驶系统替代驾驶员驾驶时,因不存在驾驶行为无法直接适用现行的规范。通过对现行侵权法中可能适用的几种侵权路径分析,遵循鼓励科技创新、救济受害人原则,兼顾我国现行侵权法规则的考量,辅助驾驶阶段辅助驾驶型侵权路径因存在驾驶人驾驶行为,驾驶员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在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时,系统驾驶阶段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标准无法解决责任认定问题,此时应由系统背后的主生产者依据产品责任承担责任;全自动驾驶侵权同辅助驾驶的系统驾驶情形同样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此时生产者担责具有正当性,驾驶员严格责任不甚合理,因此辅助驾驶型侵权适宜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路径,全自动驾驶选择产品责任路径,进行并通过对现行侵权法的调整妥善解决责任困境。“辅助驾驶”侵权存在分为接管前、接管后、接管阶段三个阶段,驾驶员和自动驾驶系统之间、如何分配如下:在接管前,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产品的一种,这一阶段发生事故,原因若是自动驾驶系统存在缺陷,就构成产品责任;驾驶员在接管后,驾驶员已经切换成手动驾驶,此时致人损害构成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对于接管阶段发生的事故,涉及驾驶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对驾驶员的责任认定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驾驶员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的,即不能证明自身履行了“接管义务”、“按规定使用自动驾驶系统的义务”,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辅助驾驶”情形下驾驶员仅需要在系统发出接管警示之后未尽妥善接管义务的情形下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辅助驾驶”处于接管阶段的自动驾驶汽车没有向驾驶员发出接管提示时侵权责任的认定处理同全自动型责任的认定方式相同。对于全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可以采取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在驾驶员不存在驾驶过失、或者根本不存在驾驶员情形,可直接依据推断产品缺陷存在的间接证据原则,解决自动驾驶汽车领域产品缺陷认定和因果关系认定的困难。另外,在某些情形下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可能通过技术优势,通过证明自己存在免责事由而逃避产品缺陷责任,有必要引入保险制度:在自动驾驶技术研发初期,可以将自动驾驶时发生的事故责任纳入我国已有的机动车保险制度,要求每个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为其车辆购买交强险;待到自动驾驶技术日渐成熟时,可以考虑由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购买产品责任险。这样,将自动驾驶技术带来的事故风险转化为保险公司的正常商业风险,及时高效的救济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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