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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请求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这改变了侦查机关单方面追究犯罪的侦查模式,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化、程序化、科学化迈出了重要一步。2007年10月,新修订的《律师法》进一步扩大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被誉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大成就。但由于我国在立法上的保守和缺陷,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不明确,辩护律师的权利内容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仅有的会见权、取保候审申请权等有限权利时常被侦检机关予以限制或剥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很难真正发挥律师辩护的职责,不能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诉讼权利。因此,在今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契机下,赋予侦查阶段律师更广泛的诉讼权利,完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显得日趋必要。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权的理论根基及其必要性,并简要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国际公约中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立法规定进行了考察,提出了可供我国借鉴的建议。然后重点分析了当前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立法、司法现状及面临的困境。最后,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和完善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制度的具体建议。在体系结构上,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历史演变入手,就控辩平衡、程序公正、人权保障三个理念论述了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辩护权制度的理论根基。其次,从完善侦查阶段的控辩平等,有效监督和制约侦查权,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三个方面论证了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辩护权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重点考察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国际公约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权利的立法规定,对各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通信权、讯问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等进行比较研究,提出了我国可以吸收和借鉴的经验。第三部分主要从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及面临的困境三个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权进行了深入分析。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仍然存在着诉讼地位不明确,会见犯罪嫌疑人难,部分诉讼权利缺失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发展和完善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具体建议。一是要在立法上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二是在程序上完善和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和讯问在场权。三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相关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