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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是儒家倡导的伦常纲纪、亲伦保护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因其在封建社会发挥着维护封建伦常、巩固君主专制统治的作用,在我国封建社会存续达两千余年之久。但在建国初期,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立法彻底否定了该项制度。而在国外的很多国家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都设置了体现保障人权与维护人伦亲情的“亲亲相隐”制度。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与伦理学界展开的对于“亲亲相隐”制度的广泛讨论,虽然仍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争论,但集中反思的却是否定“亲亲相隐”制度的伦理代价、“亲亲相隐”制度的伦理基础与法理根据,以及由“亲亲相隐”制度所引起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等问题。整体而言,学界倾向于有条件、有限定地对“亲亲相隐”制度予以肯定。究其原因,从正面而言,源于“亲亲相隐”制度自身所蕴含的“人性”关怀价值、秩序价值、和谐价值等积极价值,从反面而言,则源于人们对否定“亲亲相隐”制度伦理代价的现实反思。法律价值的多元性,决定法律价值冲突存在的客观性。现行立法否定“亲亲相隐”制度,使得人们在面临国家义务和亲情义务冲突的情况下处于两难的境地。法律的功能不仅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在于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明确的规则预期,而且还在于法律规则的要求应当与人们的理性欲求和伦理情感欲求相一致。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实际上是在不同主体的多种利益与价值诉求之间进行合理的取舍。法律基本价值层面上的取舍,很难抽象地说孰轻孰重,先验地排出一个逻辑上的价值序列,价值冲突境遇下优先性问题,必须置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伦理文化的背景之下,具体地历史地予以解决。在当今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结合当前我国刑事法律人文关怀缺失的现实,本文运用伦理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利用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对“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合理性、“亲亲相隐”制度入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限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