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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帮助犯的理论研究是极其复杂的,这是因为要涉及到不作为的犯罪和共同犯罪的理论,仅仅研究其中的一项就很有难度,更何况要研究这二者交叉的犯罪部分。这种犯罪在外国的学术界都充满了争论,没有形成各方都可以接受的理论观点。而在我国的学术界对不作为帮助犯的讨论比较少,零落在博士论文、学术期刊上,正是由于此种情况,本文将其作为研究的对象,并对其进行细致的分析。希望可以在学术上能够为不作为帮助犯的争论提供一点思路,并且可以在司法机关认定不作为帮助犯时,提供确定判断的标准。本文主要介绍了不作为帮助犯的基本内涵、成立条件,并得出因果实现进程支配的区分标准,用该标准来完善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不足,而初步形成不作为帮助犯的体系框架。全文一共分为四个大部分:引言、不作为帮助犯的内涵、成立条件争议、不作为帮助犯的认定及司法适用。第一部分是引言。该部分主要介绍不作为帮助犯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部分是关于不作为帮助犯内涵的分歧,有观点否定不作为帮助犯的存在,认为原则上成立正犯。笔者以不作为者在犯罪的进程中对行为和结果的支配力来肯定不作为帮助犯的存在,并且其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时,他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第三部分是成立不作为帮助犯条件的争议,主要争议有:作为义务必要性,有学者认为不作为不需要有作为义务,不作为的帮助只不过是促进了犯罪行为,对结果有原因即可。这样会使没有作为义务的人也可能成立不作为的共犯,扩大刑罚范围,因此作为义务是前提。这部分还包括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作为义务来源、作为可能性及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争议。第四部分是不作为帮助犯的认定。建立在与不作为正犯的区分上,介绍并评析诸种的区分标准,得出了本文的观点广义行为支配的区分标准,即应该全面的对犯罪行为、危害结果进行考量,并以此为基准。如果行为人对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有着支配,自然就是行为支配;如果行为人仅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着支配,那么也是可以确定结果的归属。分为两个阶段:单纯的不阻止阶段,原则上成立帮助犯;危害结果不防止阶段,在这个阶段又分为单纯的不防止,原则上成立单独正犯,与即不阻止和又不防止结果的发生,根据吸收犯处理原则,成立单独正犯。在该部分的最后小节,本文将上文区分标准进行具体运用,在不作为共犯的不同类型中,对不作为者成立不作为帮助犯还是不作为正犯进行具体的认定。最后是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指出了我国在不作为帮助犯的不足,又以上文中的广义行为支配理论为基础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