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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史,而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行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在住房商品化与住宅建设小区化的进程中,物业管理的行业地位不断攀升,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然而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物业服务企业缺乏专业能力与服务观念,加之业主本身维权意识淡薄,现行管理模式的弊端所造成的混乱、侵权问题也层出不穷。伴随着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实践中出现大量的侵害业主权利的现象,物业纠纷也不断产生。鉴于此,本文从以下三部分对物业纠纷中的业主权利及其保障进行了研究:本文第一部分对业主权利和物业纠纷进行了界定。首先介绍了业主权利的含义和内容。业主权利就是指业主对物业、房屋享有所有权及与物业、房屋相关联的权利,是一种复合型权利,是多种权利的结合。业主权利的内容包括三类:一是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二是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所有权;三是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而享有的成员权。其次对于业主权利与其相关联的权利关系进行了分析说明。业主权利与传统民法中的所有权、地役权等权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再次阐述了物业管理的概念、法律性质和特征。物业管理是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公司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维持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具有企业性、契约性质、有偿性和服务性等性质和特征。最后介绍了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物业纠纷的类型。包括侵害类纠纷、危害类纠纷以及其它类型纠纷等。本文第二部分介绍了侵犯业主权利的行为类型。在日常生活中,侵犯业主权利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侵犯业主财产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侵犯业主的所有权、侵犯业主的使用、收益权等行为。第二类是侵犯业主成员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侵犯业主参与管理权如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侵犯业主的参与议事决定权、侵犯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请求权、述讼权等行为。本文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现行保护业主权利的制度缺陷及应当如何完善。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业主权利的保护条款。主要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中的内容。《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法律漏洞的作用,《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专门针对业主权利的条款规定则更为细致。另外,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也起到了补充和配套作用。其次,分析了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保护业主权利规定的缺陷以及使之完善的对策。虽然我国近年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已经实现了物业管理立法的重大突破,物业管理从此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但在实践中发现,由于缺乏具体操作细则,物业纠纷发生时常常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笔者就业主大会的召开与运作、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问题、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制度问题几个方面提出了建议。最后,分析了我国现行保护业主权利诉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的对策。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更全面地保护了业主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发现关于业主侵权的诉讼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在少数业主特别否定权制度方面,笔者建议增加少数业主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时的陈述权利,以加强少数业主的权利保护。对于业主撤销权制度,笔者从原告、被告主体及法律地位、撤销事由、业主撤销之诉的费用承担以及业主提起撤销之诉的时效、效力几个问题着手,分析了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