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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益权信托是近年来金融创新的一种新型信托方式,以往在信托公司刚性兑付的背景下广受市场追捧。但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以及刚性兑付的破灭,该种信托类型引发的法律效力争议开始被诉诸法院,也逐渐引起理论界和信托业界的关注。由于相关立法和监管措施具有相对滞后性,股权收益权信托纠纷目前还需要借助相关理论对其法律效力进行认定。面临交易实践的不熟悉,怎样认定股权收益权信托是否有效、是否为真实的信托,若无效则又存在怎样的法律后果,这些问题的探究不仅有利于司法工作者对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法律效力作出正确认定,也有利于帮助澄清股权收益权信托长期以来受到的合法有效性质疑,为信托业界提供合理稳定的预期。本文在界定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及相关理论,结合实践中的具体交易设计方式展开研究,以期为股权收益权信托法律效力的认定提供可供参考的方法和思路。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股权收益权信托的界定及其法律效力的认定现状。以股权收益权作为初始信托财产或后续信托财产的不同,实践中的股权收益权信托事实上存在两种操作方式,一是股权收益权投资信托方式,二是股权收益权财产权信托方式。而从目前典型的司法裁判案件中可探析当前法院对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法律效力持包容态度,然而,法院虽作出有效性的认定但相关裁判中仍然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未清楚区分股权收益权信托的两种方式,二是未从信托法角度判断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法律效力。第二部分:股权收益权信托法律效力的认定要件。因信托不是合同,因此对股权收益权信托法律效力的认定也需回归到信托法角度下进行判断。根据信托的法律构造,文章提出可以信托当事人、信托目的、信托行为、信托财产为股权收益权信托法律效力的认定要件,并以相关要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为依据判定该类型信托是否有效。与其他信托类型相比,股权收益权信托的特殊性在于信托财产的不同,因此文章重点对股权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适格性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首先,通过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关于股权收益权的既有规定以及对其脱离股权进行检视以探究其是否满足信托财产的合法性要求。其次,实践中股权收益权既有指向“将来债权”的设计,也有指向“新型财产权利”的设计,虽不影响股权收益权对权利性要求的满足,但“将来债权”的设计在其权利未转变为现实债权时并不能设立有效的信托。文章进一步指出,真正的股权收益权应当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利,其财产范围应当包括股权本身的积极财产性价值部分及其未来的增值收益部分,并且基于股权范围和权属的确定性能够识别其是否满足信托财产的确定性要求。最后,通过分析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争议以及股权收益权为融资方继续占有的解释逻辑,以探究其是否满足及其是否需要满足信托财产的转让性要求。第三部分:股权收益权信托法律效力的认定思路。根据股权收益权信托两种操作方式的具体交易情形,文章指出,股权收益权投资信托中,以信托资金交易取得的股权收益权的适格性问题并不影响资金信托的效力,但可能影响交易行为本身的定性及其法律效力。在认定股权收益权财产权信托的效力时,股权收益权的适格性问题将直接影响信托是否有效设立,在该信托方式的设立过程中,尽管增信措施行为与信托设立行为相区分,但司法工作者可以通过区分增信措施设立的目的及其效果,从中辨别出当事人的真实法律关系究竟为真信托还是真贷款。而信托与信托贷款两种不同法律关系在获得收益的来源及责任财产追索的范围上有所区分。此外,若股权收益权信托无效,虽从原则上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但仍应注重对善意受益人和善意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