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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网络在带来效率和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从物理和法理上隔出隐私空间的成本变得非常高昂,记忆成为常态,而遗忘则成为例外。网络不会忘记任何事情,同时也衍生出了人们在网络时代对遗忘的期待,在此背景下欧盟被遗忘权确立下来。从我国学界对被遗忘权的研究来看,关于被遗忘权的概念始终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对被遗忘权与删除权二者关系的认识也处于相对混乱的状态。从被遗忘权设立之初的研究来看,被遗忘权应属于删除权的一部分。因被遗忘权主要是通过个人信息控制者删除信息或断开链接等手段来实现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保护,故被遗忘权应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虽然被遗忘权本土化的过程存在着现实难题,但从被遗忘权本土化生成空间来看,一方面被遗忘权本土化有必要性,我国互联网使用数量冠绝全球,对被遗忘权有现实需求,当前以“知情同意”为原则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已不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并没有“被遗忘权”的存在,表明我国有必要引入被遗忘权。另一方面被遗忘权本土化具有可行性,我国学者对被遗忘权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现行法律规范中部分条文与被遗忘权理念相契合提供了立法基础,被遗忘权第一案的进行提供了司法实践基础,大型互联网平台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践行被遗忘权理念提供了社会实践基础,表明被遗忘权移植有着深厚的土壤。通过借鉴域外被遗忘权司法实践与立法例,提出被遗忘权本土化的具体构想。被遗忘权在我国人格权谱系中属于个人信息权,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在未来《民法典》人格权编修订中确立个人信息权,逐步界定个人信息权的权利边界,并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相呼应,在个人信息权的权利体系中对被遗忘权作出明确的界定。明确被遗忘权法律关系各要素,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义务主体是所有信息控制者,客体指向发布于网络空间不恰当、过时的、不相关的可识别个人信息,内容包括信息主体在撤回同意或信息处理不再必要的情形下行使被遗忘权,信息控制者在接到删除请求时履行删除义务及通知义务。此外应从技术层面确定信息存储期限辅以用户隐私偏好,并从机制入手引入利益平衡机制作为被遗忘权的配套措施。搭建起被遗忘权本土化的框架,以解决大数据时代信息社会发展带给我们的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