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荐人监管法律制度

来源 :安徽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emei200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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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制度在中国内地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的全面实施是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制度的一个历史性的变革。这一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发挥保荐人的“第一看门人”作用,来形成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和其他专业中介机构的强制性外部督导和核查机制,这对于减轻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压力、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重要作用,最终实现证券市场监管效率和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但是保荐人本身也是证券市场的监管对象,也存在着逐利性等商业主体的特质,那么要让保荐人制度在中国的证券市场充分发挥“第一看门人”作用,就必须对它进行监管,如何来完善对保荐人的监管,就成为我们需要探讨的课题。  全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论述了保荐人监管体制。在简要介绍我国内地保荐人的组成及其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保荐人的监管主体和现行我国内地保荐人的监管体制。其次论文在分别就英国、马来西亚、香港等境外国家和地区及我国内地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任职要求进行分析后发现,必须加强对我国内地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监管,每个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要从两个提高到四个才能解决现实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当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数量不满足最低限额时,应给予保荐机构三个月的缓冲期,取代“立即除名”的规定,还要提高对保荐机构及其代表人的独立性和诚信度要求,目前“一考定终身”的保荐代表人资格认证制度需要改变。再次论文分别介绍境外和内地保荐人的职责及履行职责的期限,指出对内地保荐人持续履行职责的期限延长至五年以上比较合理,由于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互依存的,内地保荐人要更好履行职责,证监会应赋予保荐人相应的对保荐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业务的调查权与知情权。对客体的监管必然要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保荐人制度也不例外。论文最后部分介绍了保荐人违规行为处理机制,重点论述对内地保荐人违规行为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冷淡对待”,然后提出了作者自己观点:目前内地存在保荐代表人承担责任过重而保荐机构责任畸轻的情况,需要合理划分他们的责任范围;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也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由于对保荐人进行制裁容易造成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在遭受制裁时应赋予保荐人的听证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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