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中的居民参与研究——以青岛市PFJ社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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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民政部和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其中提出要“全面深化城市社区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培育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典型,提升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那么,如何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呢?本文试图以一个向城市社区过渡的社区为例,从社区服务中的居民参与状况进行分析。  本文以PFJ社区为例,通过深度访谈、参与观察等研究方法,研究在社区建设阶段居民从客体角色向主体角色转变的过程,以及如何通过主体居民促进社区共同体建设的。本文所探讨的社区服务中的居民参与分为三个层次。在第一个层次中,居民只是作为被动接受社区服务的客体;在第二个层次中,居民逐渐由客体向主体转变,能够参与到社区服务之中;在第三个层次中,居民能够参与社区服务的决策和制定,在这一阶段,居民成为了社区服务的主体,能够发挥主体居民的决策作用。  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概念界定、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等;第二章介绍了PFJ社区的概况和社区服务的情况,社区概况包括PFJ社区的人口地理数据,社区组织人员等,并从社区公共服务、社区自主服务和居民自发服务三个方面对社区服务进行了讨论;第三章结合调查资料对三种层次的居民参与情况进行描述;第四章对影响居民参与角色转变的因素和问题进行剖析,主要从机会、能力和行动三个方面讨论了主体居民如何参与社区建设;第五章是本文的结论、对策建议和反思部分。  本文研究发现居民在社区服务的参与中,会慢慢培育出作为社区居民的主体意识。而随着社区服务的发展,社区居民由原来社区服务的客体逐渐转变为社区服务的主体。居民成为社区主体有利于促进社区自治,有利于社区共同体得到恢复,有利于促进社区建设。此外,本文认为,通过社区服务的方式进行社区建设是一条必经之路。通过社区服务可以培育出居民的共同利益,形成共同意识,帮助社区逐步发展为居民的生活共同体。以社区服务为平台,可以促进社区居民对社区的关注,加强居民对社区的参与。与此同时,本文认为,应该从社区服务入手加强对社区的建设,赋予社区居民更多的社区服务自主权,使其从原来社区服务的客体转变为社区服务的主体,实现社区共同体的恢复,进而促进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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