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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就是风险经济,行为主体只有把各种风险转嫁出去或限制在最小限度内,才能不断壮大,信用保险在这方面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信用保险的这种促进作用正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当今世界国际信用市场发展迅速,国外信用保险制度无论是在理论和立法上都比较成熟、完善。而我国的信用保险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信用保险合同,理论研究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立法也比较粗糙,这直接影响了司法机关对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并间接影响到我国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和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本文主要是通过对信用保险合同理论和世界各国立法状况的深入系统研究,以期对信用保险实践和立法起到一定参考作用。本文按其内在联系主要分为五大部分,即信用保险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分析,信用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信用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完善我国信用保险合同制度的立法建议。其研究方法主要运用了比较的分析法、历史的分析法和概念法学的分析法。在对信用保险合同进行基本理论分析时,大量运用比较的分析方法,以澄清一些模糊认识,如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的关系;在对信用保险合同立法进行研究时运用了历史的分析方法;为研究对象下一个科学的定义是进一步研究的前提,所以本文运用概念法学的分析方法对一些重要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如对信用保险定义的辨析。第一部分是对信用保险合同基本理论问题的阐述,以澄清国内相关研究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并使其理论更加系统化深入化。首先是对信用保险合同定义的论述;其次是对信用保险合同特征和原则的论述,为了使其特征更加深入化还对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债权担保合同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是对信用保险合同分类的论述,鉴于我国对信用保险合同分类的认识长期处于比较零乱的状态,笔者总结了几种基本的分类,以便我们能更好地理解信用保险合同。第二部分是关于信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分析的论述。主要是从信用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来展开论述的,从而更加系统化地研究了信用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在主体方面,本文首次总结了信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并比较了信用保险合同与其他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范围;在客体方面,主要论述了信用保险利益的特征和可保性;在内容方面,则是开创性的系统研究了信用保险合同的特殊内容。第三部分讲述的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由于信用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是信用保险实践的起点,因此本文把它作为单独一部分来研究,主要介绍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订立的特殊性、信用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和对当事人的效力。第四部分介绍了信用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首先是对信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实际履行问题作介绍;其次从民法的一般规定类推出信用保险合同的变更的几种情况,但这些理论是否适用于信用保险合同仍未形成定论;此外,本部分还对信用保险合同的解除原因进行了概括论述。最后这部分论述了完善我国信用保险合同制度的立法建议。本部分主要是介绍了发达国家关于信用保险合同的立法状况,并通过其立法研究对我国信用保险合同方面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议。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信用保险合同具体理论的研究,进而对信用保险合同的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力求借此推动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从而为我国的经济贸易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