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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地球表层附着物地质、水文、土壤、植被等诸多要素在内的自然集合体,是社会发展的核心资源,是国家市民的物质财富。土地征收是工业文明的产物,国家公权力合法剥夺市民私有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反映着更高层面的利益范畴。个人利益是一切利益的基础,公共利益是较高位阶的个人利益。所以,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唯一合法要件,既是对于市民财产权的保护,也是对于国家征收权的限制。法律是国家民意机关行使最高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立、改、废,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称。中国现行法律尚未涉及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规范清晰界定,导致法律适用领域的国家征收权滥用现象频发,公共利益失去原本价值异化为农村集体土地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本文考察分析域外法治文明经验,即法律界定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范围是当前可行之策,梳理中国现行法律规范,深入剖析法律适用,设计一整套逻辑严密的界定机制。在实体法领域,界定标准清晰、界定范围明确、界定主体共享、创造性动态调整模型;在程序法领域,界定原则确立、界定规则多元、界定程序流畅,最终汇聚一起解决在多元价值背景下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法律界定。因此,本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从当前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出发,阐释研究目的与意义,结合近10年国内外文献综述并加以分析,描绘出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第二章,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理论分析。当前理论学界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涉及土地征收存在公共选择理论、扩张征收理论、产权经济学理论等,涉及公共利益存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商业利益、个人利益等,涉及法学理论存在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各种学说的比较考察,勾勒出实务界的指导思想。第三章,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分析。中国现行金字塔法律体系,涉及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存在法律规范矛盾、混乱、缺位等问题,司法实践存在标准混乱、范围模糊、主体不明、程序缺乏等问题,挖掘背后原因是土地所有权虚位、权能残缺、程序缺乏等。第四章,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考察。当今世界有2大法律体系,即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比较分析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界定范围、界定主体、界定程序等,进而得出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依据、界定主体、界定程序等。第五章,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实体对策。通过前面论述,结合前人研究成果,以中国公有制国情为出发点,在实体法领域,设计界定标准应当列举排除、反向类型、利益衡量、争议司法等,界定范围应当剔除经济利益、商业利益等,界定主体应当事前论证、事中公开、事后审查、司法救济等,动态模型应当科学严谨、发展均衡等。第六章,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对策。实体清单有自身局限性,在程序法领域,设计界定标准应当受益性、公共性、法定性等,界定原则应当合乎比例、正当程序、法律保留、经济分析等,界定规则应当公告程序、听证程序、证据规则、救济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