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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三方参与制度引入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已有近20年的历史,该制度目前仍处于一个探索的阶段,距离形成一个系统完善的第三方参与制度还尚需时日。第三方参与制度最初崭露头角于发达国家,如英美法院的诉讼系统,打破传统两造恒定的模式。它在不论是帮助法院做出有效公正的判决,避免多重诉讼程序,还是在维护当事人利益方面都发挥了它超乎想象的巨大价值,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推动下,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参与制度日趋完善。众所周知,如今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经济发展席卷全球使得全球投资量激增,伴随而来的还有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争端数量成正比例的上升。将处理商事纠纷的仲裁方式完全移植于投资者和国家的争议解决中,对保密性的高标准要求,使得摩擦屡屡发生:如没有意识到投资仲裁与商事仲裁的本质区别,其滞后性意识使得损害东道国公共利益的裁决不断出现,东道国制定的关乎国民健康、可持续发展等国策受到持续冲击,引发了对该仲裁体制合法性的质疑,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批判。鉴于法院诉讼系统“法庭之友”制度的价值,不同的仲裁体制开始尝试接纳将其以“第三方参与方式”纳入国际投资领域仲裁解决方式中。通过实践的检验,第三方参与制度提升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该机制本身的合法性危机,在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第三方参与制度的作用为切入点,就是对该制度的肯定。另一方面,将第三方参与制度引入国际投资仲裁领域毕竟时间尚短,距离一个完善的第三方参与的制度还有很长的距离,它还存在很多不足,本文第二三部分有相关介绍,而且也提出了相关的对策。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第三方参与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作用。在本部分,笔者首先对第三方参与的国际投资仲裁予以范围界定,引入第三方参与背景及经过实践推动第三方概念的拓展,引出第三方参与仲裁程序对国际投资仲裁争端解决体制的助推,给予肯定的评价。第二部分,第三方参与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以时间推进为顺序先后介绍了第三方参与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简称UNICITRAL)和在综合性经济贸易协议(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简称CETA)的相继发展,并将部分实践案例镶嵌其中,对第三方参与投资仲裁在时间的检验中逐渐凸显的问题进行一个系统的审查。第三部分,第三方参与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问题的改进和对策。通过结合第二部分对第三方参与发展及问题进行有条理的梳理,本部分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以期能对第三方参与制度的完善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对我国在第三方参与制度的问题上,能有所参考。第四部分,第三方参与对中国的启示。这部分首先从宏观的角度将我国对第三方参与制度的态度进行梳理,然后目光投入我国参与的国际投资争端实践中,提出我国应以积极的态度来应对投资仲裁的第三方参与制度,并就此提出我国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