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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一体化的发展为京津冀地区的协同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特别是雄安新区的筹备与建设,对京津冀的生态环境要求进一步提高,在京津冀区域内开展联防联控治理模式逐渐成为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新趋势。京津冀地区普遍存在严重的水污染问题,2018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京津冀区域内几乎无使用功能的劣V类水质比例在经过了多年的反复治理之后指标依然高居不下。严重的水污染形势使得京津冀地区的水资源紧缺问题更为突出。水环境系统的破坏严重影响了京津冀区域内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破环了京津冀区域经济平稳发展的有利社会条件,严重影响了京津冀区域的总体社会稳定。京津冀区域目前处于严重缺水的状态,特别是北京、天津对于河北省的水源依赖性很强,三地虽处不同行政区划,但对水源的开发和使用却并不依据行政区划而开展。受地理环境影响,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水污染治理模式严重阻碍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京津冀以往的水污染治理主要以行政区划为界划分责任,此种模式并不能适应京津冀区域水污染的现实性问题。在实际治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污染主体、责任主体以及监督主体不明确等问题。这不仅不利于京津冀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更不利于京津冀三地对流域内的水污染进行综合治理。因此,京津冀迫切需要采取联防联控治污模式,打破京津冀三地以往的行政壁垒,创新区域联防联控水污染治理模式。本文主要从环境保护法的角度对京津冀水污染联防联控问题进行探讨,着重解决京津冀水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问题,从京津冀水污染的整体性和特殊性出发,根据京津冀水污染的具体现实情况以及其所造成的现实危害,在借鉴了国外跨行政区水污染联防联控的成功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相互比较,探讨水污染联防联控治理模式在我国京津冀地区实行的现实可行性。在深入探寻京津冀水污染联防联控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中,首先,在京津冀水污染联防联控的实际施行中,应发挥法律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应做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有效对接、协同联动进行水污染综合治理。其次,创新京津冀水污染治理理念,将水污染联防联控理念引入到京津冀水污染治理中,转变三地间的治污壁垒。最后,以京津冀水污染的实际情况对京津冀水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对策方案进行设计并力图能有所创新。第一,完善法律保障措施进行区域立法、协同联动执法、统一联合司法。第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健全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以及公众参与制度。最后,明确主体资格及其责任,做到合理确定主体义务,区域之间合理分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