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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排污费征收范围还不是很广。在主体方面,对于自然人还没有纳入排污收费之范围;在排污费收费事项方面,目前只有对大气、海洋、水体、固体废物、噪声这五类污染因素征收排污费。目前我国排污费标准仅为实际排污治理费用的一半,使排污收费制度对促进排污者削减污染物排放的作用有限,因此,应根据排污收费标准高于或者至少等于治理成本的原则,对排污收费标准进行适度的调整。全国统一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它并不能够充分考虑到地方环境的特殊性。因此,在适度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区域环境条件差异。在排污费的征收过程中,要注重协调环境监察机构与环境监测机构的关系;同时,对排污费征收中的申报、审核、核定、征收、缴纳几个严密的征收程序,应该考虑到简化、优化,以体现出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灵活性与合理性。新的收费制度针对过去排污费减免的随意性,强化了对排污费减免的法律控制,但是,繁琐的程序控制难以实现行政便民原则;同时,在排污费减免的实施过程中,法律的对于排污费减免的严格控制被逐步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