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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WTO框架下的多边谈判陷入僵局,各国纷纷选择在区域框架下推进贸易自由化,由此引发的区域与多边协定的冲突也愈演愈烈。而日本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积极推动者,其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独具特色。本文以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国内规制条款为切入点,分析日本已签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不同模式的国内规制条款,并比较其GATS的异同。通过比较分析本文总结出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国内规制条款存在的法律冲突情形,即义务轻重的不同和对同一对象存在不同规定。针对这两种法律冲突,本文提出以冲突条款和条约解释作为解决的有效途径。文章最后探讨了冲突条款和条约解释在中国区域与多边协定法律冲突中的可适用性。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国内规制条款的导论。主要介绍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概况,分析了协定中服务贸易规则的组成部分及重要作用,并简要介绍了国内规制的基础理论问题。第二部分对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国内规制条款进行文本分析,将国内规制条款分为GATS模式与NAFTA模式两类深入分析。通过比较发现不同模式国内规制条款存在的差异,以及两种模式国内规制条款与GATS的差异,从而引出法律冲突问题。第三部分首先对学界存在的法律冲突的不同定义予以说明,并明确本文所采用的法律冲突的定义。根据该种定义,联系第二部分的文本分析所发现的差异,明确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国内规制条款存在两种的法律冲突情形。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发现的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国内规制条款中的法律冲突,以冲突条款和条约解释的方法来协调。冲突条款分析包括区域与多边两个层面,条约解释则运用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中的解释方法。第五部分阐述了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国内规制研究对我国的启示。一方面,根据对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研究,为中国在中日韩FTA的谈判提出建议;另一方面,结合中国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分析冲突条款和条约解释可适用于协调中国区域与多边协定的法律冲突。第六部分是全文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