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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一个国家司法权运行的载体,是实现国家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保障。优秀的法官就似一股清泉,流淌于司法改革的缝隙,我国自2002年最高法院提出法官职业化的命题以来,相继出台并积极推行法官员额、法官遴选、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等制度,旨在选任出一支优秀的职业法官队伍。法官职业准入是法官职业化的源头和起点,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展开,法官准入制度的完善再次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想要完善我国的法官准入制度,最重要的是要保证法官这个职业对于优秀法律人才的吸引力,只有源源不断的法律人投身于法官这个行业,我们才能够从中选任出真正的优秀的法官候选人。然而,我国的法官准入制度在现实中遇到了一些完善的困境,法官辞职的新闻屡屡被媒体曝出,我们不得不面临着法官人才的流失,案件数量大、办案压力大、薪资低和法官职业荣誉感的缺失都是法官辞职热潮出现的原因。另外,报考选任法官的学生比例较之前有所减少,意味着法官职业对于法律人才的吸引力也在降低。因而,笔者希望通过对美、德、日三国法官准入制度的借鉴对比,联系我国司法动态,对我国法官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首先,法官准入资格要求偏低。系统的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官理论体系和培养法官法律素养的必经之路,然而我国目前对法官准入的资质要求却未达到理想水平;我国选任法官往往重理论轻实践,相比较日本法官严苛的实务年限要求,我国对于法官司法职业经历的要求过低,这不仅无法保证办案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建设。其次,我国的法官准入程序有一定的行政色彩,选任模式和公务员的选任方式混同,如此无法体现法官准入制度的特殊性,且很难保证法院真正地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同时,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掌握了法院领导型职务的任命和选举,导致各级法院在选任法官上“各自为政”,法官准入程序受地方化影响较深。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尚没有实行严格的法官员额制度,使得法官编制大都由行政机关掌握,员额不确定的状态造成法官地位不高等一系列后续问题;同时,法院里法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司法辅助人员三者的职责并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很多优秀法官的晋升和待遇水平甚至较行政人员低,不利于将优秀的法官留在审判一线,因而阻碍了法官职业化的进程。最后,我国法官准入制度缺乏切实可行的道德评价机制,且法官逐级晋升机制仍存在问题。针对上述现象,本文试图分析对比美、德、日三国的法官准入机制,从而为完善我国法官准入制度的构想提供可行性借鉴。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归纳总结和系统研究的方法进行写作,创新点在于通过对比研究美、德、日三国的法官准入制度,立足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背景下深入阐述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推进我国法官准入制度改革的目标路径;并对法官资格要素的重新界定、法官准入程序的创新、法官准入配套制度的完善以及法院职位分类管理等对策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从而为我国法官准入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我国法官准入制度的完善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在法治社会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同时借鉴域外法治国家的准入机制,不断努力地尝试和完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致力于推进我国法官职业化的进程,因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职业队伍,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