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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作为作品构成的核心要件和必备属性,一直占有重要地位。作品具有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然而,对于独创性的概念,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纵观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独创性的内涵不尽相同,其认定的标准也不大一致。为此,有必要对作品独创性进行研究,以明确其具体涵义及认定标准,从而为著作权保护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部分,其中正文又分四个部分,对作品独创性及其认定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正文第一部分:作品独创性的基本问题。作者认为,“独创性”一词在法律中的概念不同于文法语词中的涵义,从其本源及现实意义来看,作品独创性应当包含独立性和创造性两层含义。独创性主要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与作品的思想内容无关;其也与作品的学术质量或艺术品位无关。作品独创性承认文化传承性,不排除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引用等形式的利用。认定作品独创性,应当从其基本概念出发,把握独立完成和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这两条基本原则。正文第二部分:作品独创性的比较研究。作者指出,从世界范围看,著作权法可以分为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两大门类。前者以英、美等判例法国家为代表,重视作者的经济权利,对于独创性的要求强调独立完成,创造性的要求较低。后者以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不仅关注作者的经济权利,更强调作者的精神权利,以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相应地,其对作品不仅要求独立完成,还要求作品具备一定的个性,因而对创造性的要求较为严格。不过,两大法系并非对立,近年来其在各自的发展中逐渐出现趋同的态势。正文第三部分:作品独创性认定的实证分析。作者认为,基于法律的实践品格,深入研究对独创性的理解和认定原则,离不开从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寻求答案。对涉及独创性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实证分析,一则可以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和方法,二则可以对国内外判定原则和标准予以对比,从而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适用标准。正文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作品独创性法律制度的建议。作者主张,我国对独创性的立法,应当在借鉴两大法系合理因素的基础上,体现我国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对独创性的概念赋予其明确涵义,对公有领域进行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中,可以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成果,例如关注独创性程度和承担相应责任的“三分法”,适当界定合理借用的界限以促进创作和文化的繁荣,针对不同类型的作品,采取相应的判定标准,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在结论部分,作者认为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中一个永恒的话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作品形式呈现更加多样化,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也必定处在不断的发展和演化过程中。但是,作品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不会改变,因此,对于独创性问题的研究必将更加深入和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