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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五代宋初的中国西北社会,柴普遍适用于社会生活中。敦煌遗书中出现了柴、磨柴、茨柴、刺、白刺、刺柴、柽、柽刺、栓、枝、芦、茭、草、木等词汇。在西北出土文献中,“柴”字主要见于敦煌遗书中,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则多见“薪”字。根据敦煌遗书的记载,“柴”的种类主要有“柽”、“茨”、“茨柴”、“刺柴”、“磨柴”、“芦”、“茭”等,常与“木”、“草”、“薪”等词汇并列。 在敦煌遗书中,“柴”的计量单位是“车”和“束”,“草”的计量单位一般是“车”、“束”和“围”,而“木”的常用计量单位是“条”。在计量“柴”时不存在“围”与“束”的概念区别问题。作为计量单位,“车”在唐五代宋初的敦煌地区、吐鲁番地区被普遍使用。“木匠”、“解木人”、“伐木(人)”、“斫木人(夫)”、“放木(人)”、“载木人”、“载木博士”等都是从事木活行业之人。 根据文献所反映,唐五代宋初敦煌地区的“打柴人”逐渐成为一个职业,有人专门从事打柴、束柴、下柴、拔柴等与柴有关的一系列职业活动,所以当时打柴人已经职业化。打柴人所打柴除用于必要的政府税收以外,多用于交换,因而柴逐渐商品化。归义军政府对“税柴”的征收与管理极为重视,原因在于冷兵器时代中国西北地区一个割据政权如想维护其独立统治,必须对对当时社会、经济、军事有重要保障作用的“柴草”进行足够的重视;保存、管理柴的柴场司有一整套严密的记录、免税方案,其税柴缴纳管理体制非常严格、完善。 在敦煌地区,柴有很多种用途,可作为一种支付手段担当货币职能,在百姓的社会生活中可用于烧火,还可用于做篱笆、堵水等。敦煌的渠社是渠人按渠组织起来的民间社团,渠人的主要任务是防水和修理渠堰,而修理渠堰需要大量的柴;在渠人组织中,堰头与刺头有时会由同一人担任。税柴一般以“渠”、“社”或“巷”为单位进行征纳。有一部分人可以免于缴纳税柴,但是在公文中必须明确记载因何原因而免于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