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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我国开始了由传统的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这是一种整体性变迁过程,涉及经济、政治、价值系统、社会心理、组织结构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存体制、传统、权威受到批判,旧有价值不断消解。强调多元性与主动性,质疑统一性的绝对价值与真理等。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一方面展现了中国的活力和进步,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结构解组、利益阶层的分化,中国社会的冲突有增多的趋势。现代化因素与传统因素不断地在耦合中相互碰撞,冲突犹如一首伴奏曲,和应着现代化的进程。在社会处于不断解构与重构过程中,知识资本日益成为经济形态的显著特征。高校作为创造知识的机构,愈益成为社会发展的轴心。高校自身随着扩招也变得越来越庞大,高校已不再是与社会无涉的“象牙塔”,高校与社会产生“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多维联系。在此背景下,作为社会冲突的必然反映,高校管理中的各种冲突也随之增加,高等学校越来越“变成了极其矛盾的文化机构”。因此,对于今天的高校的管理者或研究者来说,冲突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课题。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急剧的社会分化与社会流动使社会趋于复杂化、多元化,社会的矛盾与摩擦大大增加,许多新的社会冲突将大量产生出来。旧有社会结构被打破而新的社会平衡结构尚未建立起来的期间,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将出现一个过渡性的社会失衡状态,许多潜在的社会冲突将不断被激发出来,因而社会转型必然会加剧社会冲突。权利(力)冲突是社会冲突的突出表现形式。社会转型过程中,旧有的权利(力)结构会瓦解,新的权利(力)结构会重建,权利(力)的既得者与无权利(力)者不可避免地展开权利(力)争夺与博弈。
高校法权冲突是社会冲突的组成部分。本文对高校管理中的法权冲突研究基于以下两个假设:(1)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高校的利益主体发生分化之后,高校转变为一个利益相关者组织。冲突发生必须以复数主体存在为前提。在我国传统体制里,政府既是高校的举办者、办学者,也是高校的管理者。公立高校只是政府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主体能力与资格,也没有独立的利益和权利(力)诉求,或这种诉求被隐没了。就高校内部而言,强调教师和学生的依附性和服从性,其利益和权利(力)主体地位被消解。在此情形下,利益主体是单一的,冲突也不会发生,高校利益主体多元化是高校管理中法权冲突产生的前提和基础。(2)高校是一个法权组织,利益主体诉求形式是法的意义上的权力和权利即法权。权利与权力是利益的法律表达形式,从终极意义上说,在法治国家,人们正当的利益诉求都会体现为对法律上的权利和权力的需求。因此,将高校作为一个法权组织,有利于从法的基点对高校的权利(力)进行考察。世界上早期的大学就是在皇帝的特许状允许下创立的,特许状规定了大学的权利(力)。大学自始就是一个法团组织,近现代大学都是基于法律规定而设立,享有法定的权利(力)。有关大学权利(力)的内容、范围等都离不开法律,有关争议常因法律的缺失而引发。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对大学的利益诉求最终也就表现为法上的权利与权力。冲突作为主体之间由于利益对立所引起的相互反对的社会互动行为,是社会和组织运行中的普遍现象。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国家与社会同构的体系随之瓦解,形成了公立高校管理中主体的多元化。多元化的主体与差异化的利益,势必形成冲突。这种冲突利益经由法的诉求,通过法权冲突表现出来,法权冲突是高校冲突的外显形式。
权力与权利是高校法权的基本内容,与社会转型相适应的是高校利益相关主体日益增多,法权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因此,高校内外部法权关系日益复杂。受文化传统、高等教育哲学和法律制度影响,西方国家高校法权结构呈现为不同的模式,如外部法权结构模式有自治型、集权型、分权型和均衡型模式等;内部法权结构模式有行政权力主导模式、学术权力主导模式和均衡模式等。各种模式本身并没有绝对的高低优劣之分,但其共同点是,充分保障大学自治权,注重以学术权力中心配置各种法权资源,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关系相对平衡,边界比较明晰。我国高校行政权力主导的法权模式是我国政治传统作用的产物,这一传统将高校作为政治机器的延伸,高校是政治机构的附属物,高校行政只是国家行政的继续,因此,高校行政化不可避免,大学内部法权结构的行政权力(包括政治权力)中心就成为必然。
高校作为一个组织,无论是历史的变迁还是现实的生动表现,其组织或成员之间的冲突都呈现为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及权利与权利矛盾和冲突的普遍性。法权冲突产生的具体原因包括权力失范,制度变迁,规则失范,特别权力关系影响等。高校利益相关者多元化反应了高校复杂的利益关系,也使得高校法权冲突呈现多种形态。首先,从高校与政府关系层面看,高校的历史就是政府控制权与高校自主权不断博弈的历史。在“政治论”凭借之下,政府强调高校应当受政府的完全控制,政府应该对高校的所有事务负责;而高校以“认识论”为籍由,认为高校有其自身发展逻辑,高校基于“知识生产”的功能应当完全自主,由此,为了“控制”与“反控制”,政府与高校围绕着“权力”一直进行着较量与博弈。其次,从高校内部法权关系看,高校也是充斥着权利、权力之间的矛盾冲突。长期以来,由于在以强调政府行为为基础的制度环境中,集中管理和强制服从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导致“行政权力泛化于大学组织”。从立法到高校自身的规则都在不断地强化着行政权,学术权力和民主参与权力遭遇消解,权利被虚无,行政权力与其它法权关系严重失衡。权力的“失控”使得权力侵权普遍存在于高校管理中,在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之间引发了诸多冲突。
高校法权冲突的多样性要求通过多元的“安全阀”机制解决高校法权冲突。在法权冲突的调适机制构建中,“权利优先”和“权力制衡”原则尤其要得到遵从。高校自身是利益主体,在权力运用中都具有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倾向,高校管理权的过度扩张使得教师与学生的权利空间变得越来越狭小。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有可能导致权力异化为个人的“权利”,这就需要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各法权主体的法权内容和边界,约束权力“越轨”行为。现代大学制度是传统大学制度变迁结果,而“制度化的成功和作为结果发生的制度所采取的形式依赖于支持、反对和尽力影响制度的行动者的权利。”因此,要实现我国传统大学制度向现代大学制度变迁,就必须构建一种“互动”的法权结构一一权力与权利的制衡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的结构。司法为解决高校法权冲突提供了一条有效的机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扩展行政诉讼范围是司法介入高校自治空间的进路,但司法介入应以学术为限。
总之,高校作为一个利益组织,具有与其它利益主体一样的“经济人”本性,会不断地去追逐和扩张杈力,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在政府与高校法权关系中,从大学组织的自身发展逻辑和认识论角度看,这种权力扩张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解决政府与公立高校冲突法权关系,就是明确公立高校的法权主体地位,厘清权限范围,政府真正还权与高校。但从公立高校的内部法权关系看,高校行政权力扩张导致法权关系严重失衡,行政权力与其它权力的碰撞,以及行政权力对权利的挤压与侵害较为普遍。因此,在公立高校内部法权冲突“安全阀”机制构建中,要以制约与制衡为原则,约束行政权力的扩张,保护教师、学生权利。概言之,公立高校外部自治法权要“扩张”,内部行政法权要“限制”,进而实现法权关系的平衡,形成“互动”的法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