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旨在研究离岸公司跨国投资监管中的法律问题及相关实践问题。作为本文讨论对象的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在法律上可以被认为是由离岸地的境外投资者利用离岸地境外资本,依照离岸地专门的离岸公司法设立并从事与当地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公司。离岸公司具有设立和治理简便、在当地可享受无税或低税待遇、资本运作自由、信息高度保密、发达的离岸金融和离岸信托服务触手可及等一系列在跨国投资中的经济优势,但正因如此,也造成了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国家和地区遭受的税收流失、资本外逃、洗钱、资产流失等不利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投资者母国和投资东道国的相关国内法监管措施。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国内法层面,分别从投资、金融、税收三个角度对与离岸公司跨国投资监管相关的国内法规范进行梳理,指出其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不包括导言和结束语)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了关于离岸公司的主要法律规定和国际国内关于离岸公司跨国投资监管的主要法律规定,概括出我国相关国内法监管体系,总领其后三章。第二章主要从投资的角度透析了我国涉外投资法对离岸公司跨国投资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即内外资划分的标准不尽科学,积极引资原则下的内外资差别待遇规定,以及与外资并购有关的资产管理和产权交易规范中存在的缺陷;然后反思了监管实践中发生的离岸公司“假外资”造成内资间的不平等竞争问题和离岸公司与其境内关联企业间不等价交易造成资产流失的问题;最后,在法律分析和实践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建议。第三章主要从金融监管角度展开。首先审视了我国金融法中外汇管理和证券监管方面的有关规定在对离岸公司跨国投资的规制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是,出于打击资本外逃而曾在外汇管理方面一概地过于严格,却意外地压制了离岸公司正当的投融资需求;在证券监管方面,主管机关对于境内企业以离岸公司形式境外上市的监管职能一度缺位或落空。其次指出了我国对离岸公司跨国投资的金融监管实践所面临的两大难题,即离岸公司会加剧资本外逃,能转嫁金融风险及进行公司欺诈,这既是监管面临的挑战又是监管中应解决好的问题。最后,笔者提出了若干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主要从涉外税收征管角度展开。首先,剖析了我国现行涉外税法体制下由于离岸公司跨国投资而引起税收流失的三大情形:两税合并前内外资差别待遇导致内资“外资化”而造成的税收流失,我国反离岸避税立法的滞后放任我国投资者利用离岸公司避税而造成的税收流失,以及离岸公司境内关联交易税收监管不力纵容外国投资者转移定价避税而造成的税收流失;其次,从对国际国内法相关经验的总结中,对我国税法规定和税收监管中可资以完善的方面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