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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平等观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形式平等保证人们在起点和机会上的平等,实质平等则侧重对最不利者的实际经济补偿。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人口数量上的普遍存在,在生活质量上的相对恶化,引起了各界对弱势群体的密切关注。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工作出了什么问题?笔者认为,问题的重点在于弱势群体平等权的保护阙如。笔者尝试着从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中,分析罗尔斯的平等观对我国弱势群体平等权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共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的是罗尔斯平等观的形成。首先通过介绍罗尔斯的生平来描述其平等观的形成。其次说明它的平等观全面地体现于《正义论》中。最后,说明《正义论》重视平等的理论根据、社会原因、心理原因和文化原因。 第二部分阐述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平等观。罗尔斯以“最不利者”为核心概念的正义论紧紧围绕社会平等问题,明确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正义。其“民主的平等”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融合体。以平等主义为旨趣的差别原则尤其注重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 第三部分是对罗尔斯平等观的评析(优缺并存)。包括:对罗尔斯正义(平等)优先性的评价;对罗尔斯社会平等观的评价;对罗尔斯两种正义融合体的评价;对“最不利者”理论的评价;以及与其他学者的比较 第四部分探讨罗尔斯平等观对我国制度建设的意义。亦即从平等权视角看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首先,从理论与制度层面所建构的我国平等权的现代内容既应包括抽象层面的绝对平等又应包括具体层面的相对平等。前者最好规定为宪法中的社会政治追求或道德性条款。后者又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及其结合,应该规定为宪法律或者法律条款。其次,对弱势群体进行平等权保护的理念与制度应通过实践层面的具体工作加以落实。我国即将开展的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工作,既要借鉴罗尔斯的正义的基本结构之制度,更要深谙其社会平等之原则和理念。在扬其长避其短的前提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抽象平等与具体平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结合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制度。一方面,为适应自由社会主义的发展完善,对弱势群体的平等权保护的立法应具备一定的全面性和前瞻性。另一方面,亦应将立法成果充分地运用到我们目前对弱势群体的平等权保护工作中(行政、司法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