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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现今处理和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它允许当事方能够在国际商业事务中避免可能存在的地方性保护主义,选择更加中立的机构来解决纠纷。作为一种替代诉讼争端的有效解决方法,因其自身具备的各种优势,当事各方都希望促进仲裁程序的推进,让其更具有效率性,另一方面,当事双方对仲裁选择的预先合意又赋予了其法律方面的正当性,即合法性。这种仲裁合法性与效率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也就构成了司法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关系。本文以仲裁的初始阶段作为关注点,从司法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之间要进行划分的必要性出发,分析了管辖权划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仲裁的这种效率性与合法性的平衡问题。在认清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本文对涉及管辖权划分理论的相关概念以及重要原则,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并将其运用到了分析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处理该问题的方法上面。本文还将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着重分析介绍了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在仲裁初始阶涉及司法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划分的案例。本文也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现状联系起来分析了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划分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的意见。对这个问题的分析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明确是否会进行仲裁,受到质疑时,谁来决定是否进行仲裁或者仲裁是否继续进行等一系列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