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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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步伐加快,两大法系也趋于互相借鉴、彼此融合。在刑事领域,英美法系在继续发扬判例法传统的同时积极借鉴制定法,使其更具形式上的合理性;大陆法系也越来越重视判例的作用,在保障刑事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不断引进新的法律原则和精神,以在整体上提高法律的社会适应性。  刑事判例是法院以某一特定的刑事判决为基础,按照法定程序而确立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某一法律原则,并且这种法律原则为以后审理类似刑事案件提供法律依据或具有参考、借鉴作用。遵循先例是刑事判例得以形成的基础,是维系刑事判例生命及其主导地位的基本原则。  为了解决制定法的不完善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也为了能和司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相适应,在我国建立刑事判例制度十分必要。首先,可以弥补刑事成文法的不足,有力保障刑事法律的稳定性;其次,可以促进我国司法解释的改革,更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再次,可以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遏止司法腐败的合理方式,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统一的有效途径;最后,可以增强法律的可预测性、是提高司法效率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  当然,在我国建立刑事判例制度也是完全可行的:经验主义在理论上的支撑,为刑事判例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很好的哲学基础;程序公正是我国当前司法领域追求的目标之一,也是刑事判例制度的法理依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为刑事判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悠久的判例法传统是刑事判例制度的实践依据。尽管我们可以从正面认识到构建刑事判例制度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影响,但是我们仍面临像法官素质、刑事政策干预等一些障碍。因此构建这一制度还需有理性的认识。如,刑事判例制度与立法权是内在统一的,法院能动性的发挥,对于实现司法独立是大有裨益的;刑事判例制度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是解决模糊性法言法语的崭新思路。与此同时,推进司法独立建设、避免出台刑事政策、加强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建设也是建立刑事判例制度的必备要件。  刑事判例的创制有着其自身的法律授权,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应该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与制定法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刑事判例的创制主体应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院的刑事判例有利于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涉及经济方面犯罪的判例应由高级人民法院来制颁,可以保证法律实质上的平等。刑事判例必须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中进行选择,在特定机关按法定程序认可之后要及时公布。为了便于查找,刑事判例应适用统一的名称,其案件事实、辩诉要点、判例理由和裁判结论都必须明晰,刑事判例制定之后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相关上级备案。结合我国当前的司法资源及运作模式,可以制定以外部监督为主,内外相结合的双重监督模式对刑事判例制度进行监督,如此便能保障刑事判例的合法、合理,也防止了“司法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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