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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以及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治理已经成为了现代行政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环境行政法也构成了行政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但高效的行政离不开准确的信息作为支撑,环境行政中行政主体的决策或行为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基础信息的掌握,所以被用以收集信息的环境信息行政调查制度在环境行政中的地位得到了极大地凸显,理应受到行政法的关注。而且面对我国国家机构改革这一现实背景,如何在与改革方向保持一致的基础上,解决当前我国环境信息行政调查制度中的问题也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因此,基于这种理论和现实的需求,有必要从行政法角度对环境信息行政调查制度进行考察。环境信息行政调查制度的行政法研究首先应当明确研究对象。通过分析环境信息行政调查在规范中的双重含义后,发现基于保持规范逻辑上连贯性和一致性的需要,应对环境信息行政调查进行广义的理解。同时,环境信息行政调查的多重面向与行政行为理论的静态研究视角之间存在矛盾,这直接导致了环境信息行政调查法律性质认定结果的多样性,所以应当采取动态的行政过程理论对环境信息行政调查的法律属性进行观察。最终,可以将环境信息行政调查界定为行政主体为作出合理的环境决策而进行收集相关信息、查清事实依据的一般性制度,具体又包括宏观上作为行政决策必经阶段的环境信息行政调查以及微观上作为独立行政活动的环境信息行政调查,从而与其多重面向相协调。在明确这一研究对象的基础上,通过结合环境信息行政调查相关规范和行政实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环境信息行政调查制度面临着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不足。首先,在实体方面,一方面,当前规范中的环境信息行政调查的主体不统一,调查主体的职权之间存在重叠和破碎;另一方面,行政调查权的权力范围模糊,主要表现为分散式规范下调查方式不一、调查方式的动态变化及其适用条件的不明。其次,在程序方面,环境信息行政调查主体的裁量权缺乏程序控制,同时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程序权利也难以实现。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别在于综合性职权与分散式主体之间存在矛盾、行政调查中权力类型划分的缺失、调查主体裁量权的程序基准不明确以及调查相对人的权利保障程序不健全。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在实体上坚持调查法定主义原则和行政应急原则,从规范环境信息行政调查制度的主体及其权限两个方面进行实体规制。同时,在程序上,应当在强调职权主义调查原则的基础上,坚持程序正当原则,以确立调查主体裁量权控制的程序基准以及完善调查相对人权利的保障程序两个方面对环境信息行政调查制度进行程序规制。由此,通过对环境信息行政调查制度的实体规制和程序规制,共同对我国环境信息行政调查制度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