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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司法痼疾,使司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究其根源,检察机关监督的缺失是造成当前民事执行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以探索规范民事执行权运行的最佳途径和完善民事执行程序立法为出发点,对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了理性的分析。在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事执行现状,提出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笔者认为,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既有现实的迫切需要,也有理论和法律上的正当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确立有助于科学规范民事执行权的运行,进而克服实践中越来越严重的民事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二元司法”体制及其权力配置模式下,由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具有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功能,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另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对完善民事执行程序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填补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缺口必不可少的内容。全文共计32000字左右,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大部分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从分析我国民事执行现状入手,探寻我国民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执行工作人员适用程序不规范、适用执行措施不规范、强制当事人和解以及执行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而从根本上消除以上问题就要对民事执行权设置强而有力并行之有效的监督体制。然而,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却远远未达到这一要求。首先,民事执行内部监督的自身弊端无法克服。主要表现在:执行管理体制不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缺乏有效制约;执行权高度集中,缺少制衡机制;自己监督自己永远是一个逻辑上的悖论。其次,现有民事执行的外部监督不到位。现有的权力机关监督、社会监督和党政机关监督,都各有利弊,不能形成体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执行现状。第二大部分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可行性。一种法律制度的能否设立,一般需要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以及相关利益机关的认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一是从权力制衡理论角度分析。任何权力都具有扩张性,必须存在一种外部的权力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才能保证权力的有效实现。二是我国二元司法体制的现状的必然要求。国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而国家的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三是以民事执行权性质为切入点。民事执行权是由国家机关行使的公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双重特性。因此,民事执行权的运行应当属于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的范围。四是民事执行标的的物质性决定了民事执行活动对执行工作人员的引诱性相比其他工作更甚,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更不可少。目前,法国和俄罗斯都已经在相关法律中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说明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确实具有可行性,也为我国具体构建这一制度提供了经验。第三大部分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正当其时。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内涵进行界定后,结合其特征和价值目标,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监督法定原则、被动主动相结合原则、不干预人民法院正常民事执行活动原则。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具体构建非一人之力所能为,本文仅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模式、监督范围、管辖和监督方式四个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