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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公务员法》第十六章专章规定了公务员的职位聘任制度这一全新的制度,显示了我国人事改革的决心和与国际公务员制度发展接轨的时代特征。但是《公务员法》作为整体的框架法对职位聘任制度的规定篇幅不大,许多规定都是点到为止,还需要配套的下位法规对许多法律问题进行详尽的规定。本文选取了职位聘任制度中聘任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问题来进行探讨,是因为考虑到制度要得到顺利的推行,主体的因素必不可少,而明确了主体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地位就是对主体最大的激励。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与公务员聘任制相关的国际国内背景资料和聘任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辨析。由于公务员聘任制最早是在西方国家得到推行和发展,所以本章首先陈述了公务员聘任制在西方国家的产生发展背景和推行状况,进而将聘任制公务员与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历程上出现的相关概念例如委任制、选任制、聘用制以及政府雇员制等进行了比较,主要目的是在正式探讨聘任制公务员法律地位之前,首先给聘任制公务员一个清晰的概念定位。第二章对聘任制公务员法律地位的基础性问题进行了论述。首先对本文讨论的对象——聘任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内涵定位,因为聘任制公务员的外部法律地位与其他公务员并没有差别,而在内部法律地位方面则有很大的区别,所以本文确定了从内部法律关系的角度来对聘任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其次对聘任制公务员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聘任制公务员法律地位消灭的原因等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三章从较深层次对聘任制公务员法律地位的原理性问题进行了分析。主要探讨了聘任制公务员法律地位的特征和性质。聘任制公务员与常任制公务员相比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聘任合同的存在,使得聘任制公务员可以与机关约定变通很多原本公务员法严格法定的事项,但同时聘任制公务员又是占用行政编制、行使行政职权、代表国家的公务员,公务员身份的行政性和聘任合同的协商性并存于聘任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之中,这种混合权利义务的性质是什么?聘任合同应该接受哪一种法律体系的规范?本文采用了行政契约的观点来进行解释,只要其合同的目的仍然是公共性、行政性的,不论形式如何,都应该视为行政合同纳入行政法进行调整。这些分析和结论对以后具体分析权利义务内容的部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四章具体着手分析聘任制公务员的权利。与常任制公务员一致的东西本文都不再占用篇幅重复论述,本章和下一章都只论述聘任制公务员较为特殊的权利义务。权利部分的内容较多,为了清晰的进行讨论,在本章中将权利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分类论述。在实体性权利方面讨论了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身份权利方面体现出了淡化的色彩,传统公务员制度中作为重要激励手段的晋升制度对于聘任制公务员完全失效,培训交流等权利也只是有限的享有;财产权利方面,协议工资制是较为有特色的,在多年以来严格法定主义的公务员工资体制上打开一个缺口,能否发展为绩效工资制还有待时间。程序性权利的规定是职位聘任制度中相当重要的规定,是一种制度上的创新同时也可以看作公务员人事争议纳入司法审查的开端,体现了立法者改革的意向,但同时人事争议仲裁本身制度的缺陷以及仲裁和诉讼两种程序不能完全接轨的硬性连接,也给公务员权利保障司法化之路设置了难题。第五章主要论述聘任制公务员的义务。聘任制公务员义务方面的特别规定在《公务员法》中非常稀少,目前来看,基本上与常任制公务员承担的义务一致。但是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聘任制公务员由于不享受终身的福利待遇,因而在政治义务和忠诚度的要求上与常任制公务员相比会有所减等。综合以上论述,聘任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已经基本论述清楚,希望能为公务员法有关聘任制的配套下位法规的制定提供一定的资料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