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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保险受益权为研究对象,目的在于对保险受益权的概念内涵进行科学界定。一方面为保险受益权的性质、范围、转让与继承等基础性问题提供研究的基点;另一方面为关于保险受益权纠纷的司法案件和保险实务中的做法提供一些借鉴意见。比较研究是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一是比较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保险法律,及其两地学者对保险受益权的不同看法;二是比较中国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涉及保险受益权相关问题的立法例;三是把保险法中的保险受益权制度与保险法中的其他制度及民法中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比如,类比保险法中的保险代位权制度,来设想使保险受益权制度拓展到财产保险领域,类比民法中债的保全制度来设想对保险受益权的行使条件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使法律制度设计满足现实的法律需要。本文除序言和结语外,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围绕保险受益权的内涵,对学者们对保险受益权的内涵的理解和法学词典对保险受益权的定义进行了梳理,并归纳为三种类型,即广义上的保险受益权(既存在于财产保险又存在于人身保险中)、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存在于人身保险中)、狭义的保险受益权(仅仅存在于含有死亡因素的人身保险中),经过分析,给出了本文的观点;在保险受益权性质、范围问题上,在比较了不同学者的论述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律规定后,给出了本文的看法。第二章,探讨了保险受益权的主体:一方面,对保险受益权的享有者的范围进行了探讨,分析利弊,给出了本文的意见;另一方面,对保险受益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进行了分析,并得出否定的结论;最后对受益人的指定权、变更权的最终归属进行了分析,认定其权利的最终归属者为被保险人。第三章探讨了保险受益权的行使和限制问题;一方面,对其他学者论述的保险受益权的一般行使条件进行了比较分析,而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另一方面,对特殊情形下的保险金的给付,也即保险受益权的行使进行类型化处理,并通过比较美国、德国在实践中的做法,最终得出了本文的结论。第四章探讨了保险受益权的丧失问题:其一、对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法律效果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得出了本文的观点,然后对自杀情况进行思考,通过比较大陆新旧《保险法》与台湾、澳门地区相关的保险法律规范,得出了应对我国新《保险法》的条文进行修改的结论;其二、探讨案例的形式探讨了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的无效对保险受益权的影响,并给出了本文的观点。第五章在前面四章论述的基础上,本章就保险受益权法律制度完善的总体思路和保险受益权的立法建议进行综述,主要把前面保险受益权的理论方面的观点渗透到保险受益权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对新《保险法》的有关保险受益权方面的不足提出了对策性的建议。本文的研究结论为:保险受益权的内涵是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权利,具体而言,它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保险金的知情权、请求权和受领权;保险受益权应在整个保险领域,即财产保险领域和人身保险领域同样适用;保险受益权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性质应界定为期待权,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应界定为含有身份权性质的综合性权利;保险受益权不可以继承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