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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大以来,让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主旋律。这势必要求竞争政策发挥重要作用,并强化竞争政策的有效实施。随着改革的深化,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已经成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的共识。而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执法是共同推进国家竞争政策实施的两条重要路径,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实践中,行政垄断、地方保护主义、违规补贴、指定交易等限制竞争的行为大量存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作为“事后执法”机制,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加以规制,但它并不能消除这些妨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负面效应。无论是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层面,还是从完善现有反垄断体制的层面来看,我国都迫切需要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兼具“事前防御”机能和“事后纠正”功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经历了萌芽、建立和实施三个阶段。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我国的公平审查制度规定了保障机制、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和审查对象四个方面,但总体上仍比较原则和简单。通过考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和网约车两个领域的应用,可以发现该制度有不少值得完善之处:首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效力层级较低,因此审查范围受限;其次,自我审查方式缺乏监督机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第三,审查主管机构未加以明确,不利于审查工作的开展;第四,审查标准过于笼统,有碍审查工作的准确性;第五,忽略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工具和方法的重要性。对于以上不足之处,在借鉴国外竞争评估制度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首先,在审查依据上,应通过对现有法律进行扩大解释来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其次,对于审查的方式,建议在自我审查的基础上使用审批模式;第三,审查主管机构应当为独立、权威的机构,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四,应当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审查标准,内容上分为进行合法审查与合理审查;最后,关于审查的工具,建议借鉴OECD,出台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指南》,同时考虑将PSCP范式作为审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