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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去罪机制不但体现了世界刑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还能有效地保障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免受扩张后的公权力侵蚀,并使刑法为道德以及其他部门法最大限度发挥作用留出一片天空,从而使刑法能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但是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对刑法去罪机制的研究并不彻底,其主要体现在对去罪概念的定义不明确,使得学术的交流没有站在同一个平台上,并且没有将社会观念、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三个层面上的去罪问题进行区分,具体的技术操作标准还没有设定,刑法去罪机制的重要性也没有得到理论界的关注。理论研究上的不足使得司法实践也陷入了窘境,大大降低了案件处理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社会问题引发的犯罪并没有从根源上得到控制。本文将通过对刑法去罪机制的内涵限定,从刑事立法、司法、观念三方面的研究就去罪机制的建立提出了建议,以期使该机制能得以发展,能成为为刑事立法、司法更好服务的长效机制。本文除去导言和结语,共分四个部分,全文约4.4万余字。第一章主要是对刑法去罪机制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在梳理分析了刑法理论界对去罪概念界定的争论之后,从对中西方犯罪圈异同的分析入手,提出了本文对去罪机制的界定,认为去罪机制的发动应当以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去罪的含义不仅应当包括从有罪“出到”无罪,还应当包括从重罪“出到”轻罪,将去罪机制的内涵限定在观念上的去罪、法律上的去罪以及事实上的去罪上,使本文的讨论确定在一个明确的平台之上。文章还从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的角度,分析了去罪机制确立的理论基础,并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讨论了在中国建立去罪机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第二章主要是对“观念上的去罪”进行解释分析,文章以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为切入点,通过分析传统伦理与宗教对中西去罪思想发展的影响,认识到在中国,因长期受中国传统儒家伦理教化思想的影响,对于一个行为能否进行去罪规定,还必须适当地考虑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习俗的要求。盲目地追随潮流去罪或者入罪,根据一时的需求就扩大或缩小犯罪圈都是不可取的行为。而宗教中认为“罪恶之行为”在中国并未引起统治者的过多关注,这也是直接导致西方社会热衷于将某些因为宗教信仰影响而放入犯罪圈的行为去罪(将宗教从法律中抽离出来),而我国不存在此类问题的原因。文章还指出,长期以来在国家本位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入罪观念极强,未来应向“国家·社会双本位型”犯罪控制模式发展,由国家与社会共同联手控制犯罪,重点实现“轻轻”思想,培养去罪机制,从而对某些犯罪行为实行“去罪”,且不仅仅是为轻微犯罪去罪。第三章着重对刑事立法上的去罪进行阐述,文章将犯罪分为无被害人犯罪以及一般犯罪,在对两者进行概念上的界定之后,分别就这两者不同的特点讨论了去罪机制的应用。在去罪机制对无被害人犯罪的应用中,主要以聚众淫乱罪和赌博罪为代表进行分析,文章认为在无被害人犯罪行为中,若只涉及个人的兴趣癖好,没有涉及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都不能以其离经叛道为入罪的依据,而应当由道德或者行政法加以规制。在去罪机制对一般犯罪的应用中,本文将一般犯罪分为“紧迫型”犯罪和“舒缓型”犯罪,并就“紧迫型”犯罪建立了相关的去罪条款,以备司法实践所用,文章还以章节为单位,就该去罪条款的适用进行分析,从而提升“法律上的去罪”得以实现的可能性。第四章主要通过理论的解读以及案例分析的方式,阐述“事实上去罪”的理论支撑和实质内涵,并在对案例的分析中显示了如何将去罪机制转化为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技术。文章通过对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期待可能性理论、二次性违法理论的解读,以及对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去罪功能、去罪缘由的分析,论证了这些基础理论及法条对我国刑法去罪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支撑作用。文章还对兄弟救母案进行了讨论和思考,在案例分析后,认为想要用刑法来让人们恢复良知是不正确、也是不现实的,从而得出了刑法是法律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应当让刑法成为教化人们的工具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