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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是人类历史的记载,是人类文明不同阶段的反映,是人类的精神财富。文物是历史的根脉,各地应重视文物的保护。当前,公众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确定了正确的认识观,这种积极的认识一方面产生了正向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弊端,针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破坏的违法行为在各地方接连出现,各地文物保护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各地方用立法手段来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十分必要。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障是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重要措施,通过立法对其进行保护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对传统中华文化的尊重。当前,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完善立法来进行保护。本文通过对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港澳特别行政区等地区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立法资料的收集,发现大部分地方立法已有十年之久,并未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而进行完善。当前国内学界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旅游领域、考古领域和技术保护等层面,在法律层面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研究的文章著作少之又少。有鉴于此,本文以比较立法的眼光来审视各地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立法现状,对利用比较分析法得出来的结论,分析地方文物保护法规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立法提供借鉴。全文分为三个部分进行介绍和论述:第一部分:通过阐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内涵、立法原则及立法保护的意义,在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立法概述了解的基础上,明确地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法规的重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对地方立法资料的整理,阐述我国地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立法概况。在对地方文物保护立法概况了解的基础上,从立法形式和文本内容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地方不可移动文物立法的不足之处以及制度缺陷等问题。第三部分:从三个方面对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立法提出建议。笔者针对第二部分分析的问题,从法规的修改和制度完善两方面对完善地方文物保护法规提出意见,并重点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从修改和增加两方面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