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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商标的表现形式也日益增多,除了传统商标外,立体商标、声音商标及颜色商标也开始进入商标法的保护领域。但由于受传统商标多年来的影响,这些非传统商标在进行注册时往往遭遇困难,尤其是立体商标,由于与商品联系较为密切,商标局、商评委及法院常常以“相关公众易将申请商标作为商品常用容器或包装形状,进而缺乏显著性”予以驳回。但在认定中却没有结合具体的市场行情进行分析说明,仅仅以一句话简单带过,且对同一类型的商品容器进行注册时的不同态度更是引发争议。对于立体商标我国是以相关公众认知习惯作为认定标准,即相关公众能否通过标识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由于相关公众认知过于主观,实践中是从立体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其中商品自身形状或包装形状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存在争议。独特设计与固有显著性的认定又是何种关系,对此法院认为独特设计是认定立体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主要还是以相关公众认知为准,这一态度是否意味着二者没有关系,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与论证。除去引言,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以2018年最高法院审理的迪奥真我香水瓶商标注册争议案为例,提出笔者拟研究的问题;第二部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介绍我国对立体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标准,标准为相关公众能否依据标识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阐述在这一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首先通过不同理论分析相关公众认知习惯的形成过程及影响因素,认为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并非是固定不变、难以培育的,同时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认知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在某些行业依据行业性质,消费者可以凭借商品包装形状识别商品的来源;其次分析三维标志本身设计独特对于显著性的影响以及达到何种程度会使消费者能通过标识识别商品的来源;再次对阻碍相关公众将三维标志识别为商标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即商品自身形状或包装形状“固有”的实用性或美学性影响了三维标志的显著性。并对三者进行区分,厘清三者的关系,从而为显著性的认定扫清障碍;第四部分浅论认定立体商标获得显著性时需要考量的因素,对更高“知名度”标准提出了质疑,介绍了证明获得显著性需要哪些证据及证据效力如何评判。随后介绍了消费调查的可操作性,包括在认定立体商标显著性中引入消费者调查的必要性,影响消费者调查的因素以及其证明力的问题;结语部分在对上述内容进行总结之外,笔者希望我国立体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标准在未来社会的发展中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