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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历史的产物。近年来,它作为一种不健康的产物,在我国呈现出蔓延的趋势。它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同时也容易滋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但司法实践中对赌博犯罪的认定和打击存在很多误区,有关赌博的立法与现实也有一定的滞后性。因而对赌博犯罪进行研究和探讨不仅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罪刑法定的立法要求。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实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赌博犯罪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期望能对赌博犯罪的认定乃至立法完善有所裨益。文章约3万字,分为三个部分。一、赌博犯罪概论。首先结合历史及当今时代的要求,对赌博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界定,其次论述了赌博的现状及其危害。文章还从赌博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介绍了我国赌博犯罪的历史沿革。本部分最后简介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赌博行为的法律规制。二、赌博犯罪实然性研究。首先结合现有法条和司法解释,对赌博犯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及“开设赌场”等规定的含义进行了解读。关于赌博犯罪罪与非罪的问题,文章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及国外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认为要正确区分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及群众娱乐的界限。在此罪与彼罪上,文章主要对“赌博犯罪与诈骗罪”、“赌博犯罪与抢劫罪”、“赌博犯罪与贿赂犯罪”等问题作出了探讨。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应该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对相关行为的构成要件因素作综合的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共犯问题上,文章重点分析了对赌博犯罪行为人所雇佣人员和为赌博犯罪提供条件或帮助的行为人是否为共犯的问题。三、赌博犯罪应然性研究。本部分对赌博犯罪的规定的不合理之处提出了完善的构想。首先,在罪状设置上,文章提出了“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这些罪状规定不合理的一面,主张把“聚众赌博”改为“组织赌博”,而把聚集一定的人数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主张将“以赌博为业”非犯罪化,予以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主张将“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纳入到赌博犯罪中;主张将单位规定为赌博犯罪的主体。其次,在赌博犯罪的法定刑设置上,作者主张增设资格刑;并增设没收财产刑及扩大罚金刑在处理赌博犯罪中应用;再次在量刑情节设置上,结合当前赌博犯罪出现的一些新特点,主张将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赌博赌博、组织未成年人赌博等恶劣情节设置为加重情节,进行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