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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据进行审判是近代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则。所以,无法为所主张的权利举证,该权利实际上就会变得毫无意义。由此可见,在普遍实行证据裁判主义的现代诉讼中,证据是法官认定案件的事实基础。当事人之间进行辩论及法官的最终裁决,都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而在诉讼实务中经常碰到没有直接的证据,很多情形必须靠间接事实来推认主要事实,在间接事实的推认中,间接反证经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间接反证通常是指就主要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已经暂时地证明在经验法则上足以推认该要证事实的间接事实存在时,对方当事人藉由证明与该间接事实对立的另一间接事实,来妨碍对主要事实的推认。间接反证理论在很多国家都有相关规定,对其理论探讨很丰富,对其评价也褒贬不一。本文在对间接反证进行概念阐述及定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分析,阐述了不同学者对间接反证理论的态度。通过研究间接反证理论在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发展与运用,从而发现间接反证的理论基础及司法实践情况。并将间接反证与推定、表见证明、举证责任转换与我国举证责任倒置等现有相关制度比较,最终对间接反证理论进行合法性评估,并廓清其适用范围及效果,以期填补我国证据制度中存在的理论空白。间接反证理论对于贯彻民事证据法的根本目的——发现真实,在证据法上体现公平与正义,维护诉讼上的平等,防止突袭裁判有重要意义,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也具有重要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