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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因该群体身心处于成长阶段,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其权益极易遭受忽视甚至侵害,因此世界各国普遍通过建立各类法律制度对该群体进行特殊保护。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重视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文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以外,民法刑法等领域的相关立法建树也颇多。“97刑法”加大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规定了一系列的新罪名,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则在第二章以具体的条文规定了我国的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此外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法制保护体系。家庭对每个人成长影响之大不言而喻,个体成年前的绝大多数时间在家庭中度过,性格、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与家庭教育、家庭环境密切相关,家庭保护做得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有基本保证,而家庭保护的缺失,则会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缺陷,给未成年人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家庭保护毫无疑问是未成年人法制保护体系的基础,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正是家庭保护的具体体现。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以监督、管理和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民事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看,作为民法制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无疑比其他法律制度更具基础性和针对性,这一制度也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对象。然而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以下简称监护侵害行为)的事例层出不穷,新闻媒体报道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事件比比皆是,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则时刻在我们身边发生,甚至屡屡发生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致死的惨剧,无论是2013年的“南京幼女饿死事件”,还是2014年的“深圳亲妈虐女致死案”都引发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就在本文撰写期间,南京又爆“高知父母虐童案”,贵州毕节“四兄妹服毒自杀事件”更是引起中央领导关注。我们痛心于案件中儿童的悲惨遭遇,虽然相关人员已经受到刑法的严惩,但逝去的幼小生命却无法挽回,刑法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滞后性固然令人遗憾,而民法领域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无力更令我们愕然。原本温馨的乐园却成为了可怕的陷阱,社会公众在愤怒谴责失职父母的同时,也不断反思悲剧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思考如何积极作为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这些案例都有一些共同特点,未成年人在相对封闭的家庭环境中长期遭受监护人(多数为父母)的虐待侵害,而邻里、亲朋、学校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在明知侵害发生的情况下,要么无所作为,袖手旁观;要么限于警告教育,收效甚微,客观上放任了侵害的发生。作为基础的家庭保护一旦失守,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制保护体系立时显得脆弱不堪,究其原因正在于我国未成人监护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在中国传统“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影响下,社会公众缺乏干涉家庭内部事务的意愿,这一观念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而在立法技术和具体制度设计层面受限于八十年代立法水平和国情民情的具体条款却一直未能得到修订与完善,与现今国情及国际发展潮流已经严重脱节,例如涉及剥夺监护人监护资格方面诸多模糊和不确定的条款,给处理监护侵害行为案件带来了较大困难。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一直从法制的视角关注这一社会热点,其中揭示出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问题不容小觑。总而言之,在全面回顾我国未成人监护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域外先进制度机制,比较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系统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现状及改进方向,为重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提供理论支持,是笔者撰写本文的最终目的所在。学界和实务界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领域的现状一直相当关注,随着越来越多监护缺失和监护失当案例的曝光,众多学者、律师、政府官员、社会工作者及广大社会公众撰文贡献真知灼见,例如现阶段热议的监护干预机制及公共监护制度。众多观点与想法激烈碰撞,莫衷一是,不过大体上拘泥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制度修补和法条修订,缺乏宏观和全局的视角来审视问题的核心。深刻剖析上述案例,仅仅依靠《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的零散条款是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监护缺失及监护失当事例,个别法条的小修小补只能治标,不能治本。面对不胜枚举的虐童惨剧,政府部门也深陷舆论的漩涡,饱受不作为的批评。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监护侵害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规定了七种情形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凸显了政府干预家庭监护领域事务的明确态度。然而,姑且不论《意见》的法律效力如何,依靠部委的红头文件来解决棘手的法律难题终究是杯水车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亟待对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重新构建。笔者立足于中国当前的国情、民情,综合社会各方意见,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角度希望中国能制定一部体系完备、制度先进、措施有力的监护法,规范未成年人监护行为,这也是本文最终的研究目标。纵观数千年的中国民事法律规范体系,遍查中国法制史书籍和律令文献,未曾发现“监护”一词作为制度术语和法律称谓的存在。直到1911年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监护”作为现代法律概念才正式引入中国,随后在1925年完成的第二次民律草案和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得到沿用,真正在新中国得到应用也是自改革开放之后。由此可见,“监护”作为一个制度术语是个舶来品,是西方民法和罗马私法的移植物,其在西方发展历史之悠久远非我国所能企及。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在本文中通过比较分析的方式研究国外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尤其是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借鉴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前人的经验,从而寻找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捷径。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著称,监护制度一般规定在民法典的亲属编,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判例法,监护制度多以单行法形式出现。此外,有鉴于目前监护侵害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化,笔者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采用个案研究法,在调查分析中寻找矛盾症结,凸显背后的理论空白和制度缺陷。当然,文献研究法是最不可或缺的,通过调查文献,回顾课题的历史与现状,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的对象的全貌,为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做理论层面的准备。国内学界一直希望通过制定民法典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这一愿望由于民法典的难产而无法实现。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纳入民法体系,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通例,不过与此同时该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则越来越表现出公法化的趋势,反映在公权力对监护的介入以及国家对监护的监督。本文在撰写过程中也充分研究了这一发展趋势,在重新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理论探索过程中给予了充分重视。我国目前的监护制度,仅在《民法通则》中有四个条文,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却越发与我国当下的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此外,我国在未成年人监护领域,无论是法学研究,抑或立法理念,还是司法理念,都滞后于当下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要求,滞后于世界先进诸国的监护制度发展潮流,因此在当下中国法制与国际接轨的大背景下,对该制度的研究更显迫切必要。本课题研究旨在促进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立法,探讨我国现行民法领域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借鉴域外各国(地区)的立法模式,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合理化建议,并推动相关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