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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重要的人格权。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2条规定了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权利。在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特约抛弃任意解除权无效。当事人对肖像权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当事人对肖像权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的,肖像权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履行利益损失。